Elsa,他們說你大哭狂奔出法庭,因為受不了四日三夜的折騰,養子呂智恆好不容易獲得法庭准予保釋,又被主控官一聲「還押覆核」奪走。你愛護恆仔深切,告訴人他是個善良的孩子。事實上他不止善良,而且一腔正義,我看過他提的案件,挑戰「一地兩檢」、覆核監警會的殘缺調查權,明知艱難也奮力而為,這是愛護公義的智、仁、勇,他相信法治,今日是法治出賣了他,你的傷心,他的苦難,都是源出於愛。
其實,擠逼在「犯人欄」裏的47人,每個都是為愛護他們的香港和心目中的理想、公義而失去自由,而對他們、對他們的家人至愛、對他們的代表律師,這四日提訊,顛倒晨昏都是一場折磨。這些人究竟犯了什麼彌天大罪,要押到法庭受審?我聽來聽去,他們的「罪」就是參選,冀望透過爭取議席挑戰政權。任何文明社會,參選的事在公平選舉解決,落選的最高代價只是時間、精神和競選經費,只有在黑暗的極權社會,才要動用刑法和牢獄對付政治對手。最難受的是整件事像一場不完的噩夢,平日熟悉的東西都忽然變異。上慣法庭的律師大律師,一下子都認不出這是什麼地方什麼程序。
如果參選本來不是罪,本來是熱心服務社會,為更美好的未來奮鬥的行動,你叫「被告人」如何申辯?「國安法」的保釋條件,要被告人令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一旦保釋,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如果參選根本是服務社會而不是危害社會,更不可能是危害國家,你叫代表律師如何說服法庭當事人不會「繼續」做此等事?以噩夢邏輯,豈不是只能努力爭辯這個人永永遠遠不會、無意、無法、無能力無途徑再做類似之事?即使如此,這些辯才無礙的律師大律師,如何能說服法庭,如果投身政治就是罪,他們永永遠遠不會、不能以別的方式貢獻社會?如何令法庭相信他們會閉目掩耳堵住心靈?難道除非保證從今與世隔絕才能令法官安心准予保釋?還是要以放棄自由思想以換取一時的人身自由?
我想不通,究竟法庭如何能分開誰可以准予保釋、誰不可以?普通罪行,普通法的原則之下,判斷分辨不難,但國安法?尤其是罪在參選?是看某被告人「決心」退出江湖一點還是「殺傷力」低一點?還是「政績」差一點?保釋詳情一概不許報道,我們永遠不會知道。
這四天三夜,最令人憤怒是被告人被奪去尊嚴——法庭被奪去尊嚴。為什麼法庭無法保障每一個被帶到法官席前應訊的人能保持整潔、有足夠的休息,有合理的聆訊和用飯時間?假如一名被捕者在警局4天3夜如此折騰錄口供,那份證詞一定被判無效。為何更差的聆訊程序就不算不公平?為何法庭竟然無法指示懲教人員——甚或檢控人員——調整安排,讓被告人可以換上家人帶來的衣物?為何咫尺天涯,讓家人被告兩泫然?
恆仔及其他14人的自由未得已失,法官解釋,因為法例規定,若律政司提出還押覆核的申請,法庭「須」批准。但法例不是玄鐵令,難道法庭連要求主控官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權力也沒有,或者也不願行使?
Elsa,其實庭上的律師也抹淚,因為他們心底裏愛護法治,不忍見法治淪亡。我也是。去年三月,癡心的我,長長氣氣,作文提醒同業我珍藏多年的一位大法官的話。原文是英文,大概說,司法獨立的一個先決條件是法庭要有所需的權力保障人的自由,如果法庭權力太狹窄不足以保護自由,那麼法律界必須奮力爭取,因為無力保障自由的司法機構難保不在事實上或觀感上成為剝奪個人自由的大機器的一部分。
Elsa,抹乾你的淚痕,如同我們及我們的戰友都要抹乾淚痕,因為我們要為所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