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顛覆國家判囚 異見者罕獲恢復政治權利

涉顛覆國家判囚 
異見者罕獲恢復政治權利

【本報訊】「剝奪政治權利」常見於危害國家安全、殺人等重犯的刑罰中,不過解除這項刑罰、恢復政治權利,對大多數人而言聞所未聞。一名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杭州異見人士朱虞夫,近日罕有地收到了當地公安局發出的「恢復政治權利通知書」,但他稱自己未曾有過政治權利,感到「毫無意義」。

網上流傳一份杭州市公安發出的「恢復政治權利通知書」,顯示當事人在2011年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監七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剝奪期限由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執行期已滿,並根據有關法例,宣佈恢復政治權利。這則帖文引起網民熱烈討論,不少人都表示驚訝,「本來就沒有政治權利,何來恢復?」、「我們真的有政治權利嗎?」

■朱虞夫(左)曾因煽顛罪坐監,圖為他與囚友獄中照。

稱從未有權 感無意義

記者聯絡上文書中的當事人朱虞夫,他證實網上流傳的文書屬實,是當地公安局在剝奪期滿後,主動向他發出的,但他認為這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一般人也沒甚麼權利,自己也未曾有過政治權利。他又稱,自己正因為全國「兩會」而被旅遊,身旁有警察,不便多表態。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期滿後,要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不過多名維權律師乃至法律學教授都向本報稱,未見過這種文書。另一名曾因煽顛罪入獄、被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民主黨創黨人士許萬平表示,自己在2014年出獄,2018年已剝奪期滿,但從來沒有收過這類文書,「就連口頭通知也沒有」,對於這份通知書感到莫名其妙。

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到底是甚麼?根據法例,包括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以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殺人放火,或被處以死刑、終身監禁的罪犯。

維權律師盧思位表示,中國的刑罰包括死刑、監禁等主刑,以及罰金、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附加刑是主刑以外再加罰一種刑罰。一般在監獄服刑完畢,才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年期。在獄中的時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期,但犯人同樣不享政治權利。也就是說,朱在法律上失去政治權利不止三年,而是十年。

另一名律師亦指,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獄中,理論上仍享有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但實際上,內地只有鄉鎮、區縣一級人大代表可以投票選出,但一般罪犯不在本地坐監,因此根本無選舉權。68歲的朱虞夫是詩人、民運活躍分子,在1970年代投身民主運動。他在2011年在網上發表詩歌《是時候了》,呼籲民眾走到廣場集會,被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他被判七年監禁、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在2018年出獄。

■網傳杭州公安發出的恢復政治權利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