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二二八】
【本報訊】庭上律師團隊連續四天以馬拉松方式就保釋申請陳詞,扭盡六壬、被告誠懇自白,惟受限於法例有關禁止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這一字一句皆無法化成文字報道。辯方日前基於社會公正,申請剔除有關限制,首度有人被控顛覆罪,案件備受關注,但疫情緣故很多市民無法到庭旁聽,維持限制或有違公開審訊原則。總裁判官蘇惠德直言:「我聽到好多令人好動容嘅古仔。」但質疑與公眾利益何干、是否在於激勵他人,最終拒絕申請。
辯方大狀馬維騉昨申請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對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建議收窄至不准報道被告、擔保人個人資料、指控內容以外的證據基礎,例如案底或其他刑事案等,及辯方回應指控而提出的事實或證據上的辯護。他指出,法治精神包括公開審訊,國安法條文亦寫明不影響言論及新聞的自由,政府應通過媒體加強市民的國安意識,基於此點,控方有憲制責任支持申請。
以本案實際情況而言,馬指大部份指控均來自公眾領域,包括初選論壇、報刊文章等,只有兩處資料除外。若限制報道,等同以程序限制傳媒報道這些早已公開的資料;反之,報道對市民了解國安法內容有所裨益。
大狀黃瑞紅補充指,被告陳詞時提及的個人經歷和背景也應批准報道,蘇官直言:「我聽到好多令人好動容嘅古仔。」但質疑跟公眾利益何干,更問是否在於激勵他人。黃解釋,她所指的並非言情小說的段落,是被告的經歷和背景而非僅僅一個號碼。
此外,大狀黃宇逸指出,疫情緣故有很多關注這宗涉及公眾利益案件的市民均無法入庭旁聽,若限制報道會違反公開審訊的原則。他又留意到有人已在facebook等發佈保釋內容,惟部份有錯,若批准報道,相信可糾正坊間的不正確資訊。大狀劉健補充指,國安法是新產物,顛覆罪更是首次被引用提控,本案之所以花四天處理保釋,是因要滿足較嚴格的保釋門檻,公眾會想知道甚麼情況下會被提告。
有大狀接受查詢時指,9P立法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控方,防止出現影響審訊的情況,即使案件並非交到有陪審團的法庭審訊,亦要確保不會出現調查期間,有資料外洩、證據被毀,或嫌疑人「走佬」的情況。雖然法官有酌情權剔除限制,但沒有明文或案例提到,必須考慮甚麼因素才可行使有關酌情權,估計其中一個可供考慮的因素是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