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准保釋 律政司提覆核仍須羈押

倘准保釋 律政司提覆核仍須羈押

【本報訊】自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除本案47名被告外,過往共有五人被控違反國安法,五人皆由總裁判官兼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惟無人從蘇官手上獲准保釋。不論今日保釋結果如何,被告或律政司皆可提出覆核。

須48小時內帶往高院處理

根據法例,律政司可就裁判官批准保釋的決定提覆核,而一旦律政司表明提覆核,裁判官必須將被告羈留扣押,並且48小時內將被告帶到高等法院法官席前作進一步處理。

若被告不准保釋,他們可每八日向原審裁判官覆核保釋申請,亦可直接向高院提出申請。惟即使被告獲准保釋,亦不代表他們可立即步出法院。《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寫明,「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任何人保釋,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而根據9I條,一旦律政司表明擬根據9H覆核保釋決定,而在律政司提出申請時,獲准保釋的人在場,則裁判官必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立即通知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則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被羈留的人帶到高院法官席前,條例講明無論如何須在48小時內帶到。

律政司過往亦曾根據9H條覆核暴動案被告的保釋決定。被控前年7月1日在港島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參與暴動的范俊文(28歲),在裁判法院提堂時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以一萬元保釋。律政司其後提出覆核,高院法官彭寶琴聽罷陳詞後,維持批准保釋決定,但收緊保釋條件,包括須向法庭提交僱傭合約、增加人事擔保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