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去年8月大舉搜查《蘋果日報》大樓,以牽涉港區國安法等罪為由,撿走大批材料。法庭早前下令將撿取的資料封存,交由雙方共同檢視,如屬法律專業保密權(LPP)及新聞材料,須交還《蘋果》。律政司昨申請更改命令,指黎智英等人已遭起訴,要求法庭下令強制《蘋果》交出被撿取電子裝置的密碼,以便調查,聲言此舉對黎「也有好處」。法官陳嘉信最終拒絕申請,指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無權修改原有命令,且法例沒賦予法庭權力強制涉案人交出電子密碼。
原告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行政總裁張劍虹、行政總監黃偉強、營運總裁周達權,以及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等,在警方搜報館後三天,入禀高院,要求警方交還與案無關資料。被告是警務處處長。
去年11月,法庭下令警方封存撿取的資料,交由雙方共同評估,如屬LPP及新聞資料,便須交還原告。有關檢視材料的程序已展開。此外,雙方同意若警方索取被撿取電子裝置的密碼,原告可待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交出。
惟代表警方的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昨陳詞指,需時檢視評估有關材料是否屬LPP或新聞材料,但黎智英 、周達權及黃偉強三人已遭落案起訴,當中黎更被控涉及國安法的嚴重控罪。基於情況有變,律政司相信已撿取的電子裝置中,有涉及該些刑事案的資訊,要求法庭修改命令強制原告交出密碼,以免拖延調查進度,聲言此舉對正在還柙的黎「也有好處」。
《蘋果》一方反駁,法庭已於去年11月的聆訊中作出決定,而在刑事案中,拘捕後起訴是預期之內,並不存在任何「情況改變」,故法庭沒權修改原有命令或強制交出密碼。《蘋果》一方續指,律政司沒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有關電子資料有助刑事調查,且律政司理應在獲取足夠證據後才落案起訴,而非事後要求法庭強制交密碼。
陳官最終拒絕律政司申請,指同意《蘋果》一方所指,律政司的申請完全背離法庭原有命令,認為落案起訴不屬於「情況改變」,亦非所有原告均被起訴。而且普通法中,以至《港區國安法》及《警隊條例》均沒賦權法庭可強制涉案人交出電子密碼。
此外,原告申請有權複印警方撿取的非電子資料。律政司原要求原告只可複印「將會」列為LPP或新聞材料的資料,經商討後,律政司同意原告有權複印「打算」列明LPP及新聞材料的資料。
案件編號:HCMP1217-1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