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教務委員職務 律師:可提覆核

停教務委員職務 律師:可提覆核

【本報訊】中大宣佈暫停學生會幹事會相關學生在校內不同委員會的職務,並要求學生會註冊為獨立社團或公司等。律師莊耀洸質疑,學生會會長屬教務會當然委員,校方暫停其職務的決定或會違法,候任內閣「朔夜」可提出司法覆核,舉證責任在中大一方。

學生會性質如法定機構

律師莊耀洸表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附表1的《中大規程》第14條,訂明中大學生會會長屬教務會的當然委員,若校方暫停其委員會職務,或會與法例相違背,有條件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但暫難判斷校方依據是否充份。中大是法定大學,有責任提供充份理據和經過公平程序,並予學生會充足時間回應。

對於校方要求學生會註冊為獨立社團或公司,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莊耀洸稱,《中大規程》訂明中大「可」設有學生會,或意味設學生會並非強制要求,「即係可以唔成立」,有關決定未必違法。不過,《規程》同時訂明學生會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這反映學生會屬中大架構,故須先諮詢持份者,再由校董會作決議案才可改變其地位。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撰文指,《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不同條文均確認學生會在校務上的角色,學生會的權力乃直接源自香港法例,性質等同法定機構,毋須更不應被迫註冊為社團,《社團條例》亦列明不適用於「任何依據或根據任何條例或其他適用於香港的法例組成的組織」。

黃啟暘進一步指出,根據普通法,一個行使公權力的法定機構或委員會的成員有法律權利參與有關會議或索取會議文件,權利受法律保障,特別是當有關成員是經民選產生。

黃指原則上任何對此等民選代表成員正常行使職能的限制都應獲法律明文授權,並受最嚴格的審視。他認為,如限制出於懲戒或懲罰目的,尤其是以行政安排的方式作出,很大可能因越權而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