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唔着」雷射筆 持酒婦脫罪

藏「唔着」雷射筆 持酒婦脫罪

【本報訊】前年10.1多區發生警民衝突。警員在北角截查一名手持紅酒女子,在她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張志偉昨裁決時指,不接納被告因口渴而買紅酒,惟考慮到手持紅酒使被告行動不便,認為她並非一定曾參與示威;加上涉案雷射筆的安全裝置呈關閉狀態,這點對被告有利,最終判她無罪。

另涉危駕推人七罪還柙

被告韋雅儀(32歲)被指前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張官引述證供指,警方當日在北角進行掃蕩,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其後被告甫見警員便掉頭急步走;警員見狀可疑,截查並搜出涉案為3R級別的雷射筆,但無法開啟。

被告及丈夫均有出庭作供,透露被告於案發前一日從深圳回港,在尖沙嘴賓館居住;案發當日她要工作,丈夫則帶女兒於筲箕灣舉行百日宴,她下班後相約出席完百日宴的丈夫於銅鑼灣會合。

被告稱因口渴而購買紅酒,後遇警追截示威者,驚慌離開,惟被截停;她解釋雷射筆可射出滿天星的圖案,與女兒玩耍,當日無使用、亦無打算使用。控方質疑她缺席女兒百日宴、又執意到風頭火勢的銅鑼灣等候丈夫,必然參與示威;且紅酒不能解渴人所共知,被告買了紅酒後又不飲用,說法一派胡言。

惟張官認為,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買紅酒的原因,但不能否定她手持紅酒的事實,若被告真參與示威,就不會手持紅酒,這會妨礙行動。專家證實涉案雷射筆的尾端安全裝置呈關閉狀態,雖只需萬字夾便可開啟裝置,但若被告當日確有使用該筆,裝置應保持開啟。張官續指,被告隨人逃跑招人懷疑,但客觀證據傾向支持被告的說法,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獲判無罪的被告涉於本月4日,在元朗駕駛私家車與前方輕型客貨車碰撞後,涉開車將爬上車頭欲阻止她離開的司機載走逾百米,及後疑與巴士碰撞後不顧而去,被控危險駕駛等七項罪名,正還柙候訊。

案件編號:ESCC1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