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7.14沙田區大遊行後,防暴警闖入沙田新城市廣場,引發激烈警民衝突。其間有港大畢業生被指用雨傘打警兼咬斷警長手指,被控襲警、蓄意傷人等四罪。法官陳仲衡昨裁決指,被告行為不折不扣擾亂秩序,他當時正遭數名警員制服,必然知道口中「異物」是警員手指,不可能誤會是警棍仍大力咬噬,他咬噬時絕非處於無意識非自主狀態,且咬斷指的力度遠高於自衞所需,裁定他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求情,同月15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柙。
昨裁決前,被告杜啟華(24歲)把握時間,與到庭旁聽的親友握手、寒暄、擁抱,神情平靜,並將身上輔幣及鎖匙交給親友。他臨步進入囚室時,向公眾席鞠躬並揮手,其母泣不成聲;旁聽市民紛紛為杜打氣,大叫「保重呀」、「我哋錫你呀」。
法官陳仲衡指,被咬斷手指的警長54112梁啟業沒因斷指對被告懷恨在心,以冷靜與務實態度作供,沒誇大其詞。陳官相信梁對被告施行壓點控制,並非故意、亦不會愚蠢至冒着被咬傷的危險而將右手無名指伸入被告口。梁被咬感痛楚將手拉回屬自然反應,被告必然聽到梁大叫「放開,咬住我手指」,仍沒放棄掙扎,認為「咬」是被告為反抗警員的有意識的動作。控辯雙方各傳召一名腦神經科醫生任專家證人。控方專家意見很大程度支持被告是有意識及自主咬噬,陳官讚控方專家意見合理和合乎邏輯,臨床經驗豐富,醫學態度嚴謹。
相反,辯方專家指被告因驚嚇反應出現咬噬反射動作,以及該反射動作的力度可以加強至傷害他人程度的兩種說法。陳官認為這是缺乏充份科學或醫學證據支持的臆測,認為辯方專家不持平,不接納其證供。陳官認為控方足以證明被告咬噬時,絕非處於無意識非自主狀態,裁定蓄意傷人罪成。
陳官續指被告咬警長手指前曾擲雨傘及用傘襲警,以現場當時的混亂情況而言,被告向中庭位置投擲雨傘,不論會否擊中任何人,均屬不折不扣擾亂秩序行為。被告所為必會使示威者情緒更激動,令情況惡化,公共秩序進一步被破壞,被告有意透過這行為激使對警員不滿的人,向警員施襲或持續施襲,裁定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陳官指被告三度用長傘打向及打中警員20355葉卓軒背及後頸,裁定襲警罪成。而時任高級警司、現為總警司的梁子健當時用右手擋格被告雨傘攻擊,被雨傘打中右手無名指,其右手無名指至審訊時仍未完全痊癒,手指可屈曲程度較以前差,可見攻擊力度猛烈。陳官指警司所受的傷屬嚴重傷害,肯定被告懷有惡意,裁定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
案件編號:DCCC7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