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榮光》被指擾民 街頭歌手脫罪

唱《榮光》被指擾民 街頭歌手脫罪

【本報訊】年輕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去年7月在中環演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遭票控以樂器及揚聲器造成噪音煩擾,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聲稱因噪音導致無法專注工作「睇唔到邊啲地方污糟」的清潔工,說法誇張失實,他跟警員的供詞亦有矛盾,最終裁定馬的罪名不成立。馬賦馳在庭外直言:「這件事根本與聲量無關,而是濫權。」

中菲混血的馬賦馳在庭外用英文表示,過去曾多次在街頭表演時遭截查,更曾被警方以阻差辦公罪拘捕。他坦言未必會再重返街頭演唱,「警方可能會用瑣碎的理由再拘捕我」。他透露可能會將表演平台轉到網上,但會繼續捍衞表演自由,對抗不公的法律。

兩項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被告馬賦馳(21歲)於去年7月8日中午12時正至12時50分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彈奏結他而發出噪音,及以揚聲器放大聲量,對楊宇球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官指清潔工供詞誇張

暫委裁判官曾慶東裁決時強調,本案控罪有時間性,重點在於控罪所指的50分鐘其間被告是否有發出噪音。曾官指警員作供簡單直接可信,片段亦顯示被告表演時發出的聲浪巨大,足蓋過皇后大道中的行車聲。

但有關清潔工楊宇球的證供,曾官認為楊與警員的供詞存在不可相容的矛盾。楊供稱中午12時聽見噪音,到樓下觀察,發現被告持吉他唱歌,過程約半小時,中間未曾間斷。惟警員首次巡查卻是在12時27分至12時37分間,警員並無聽見噪音,只見有人調校結他。呈堂片段則是警員第二次巡查時,即下午約1時開始拍攝,並非控罪所指的時段。此外,楊供稱受噪音滋擾,未能專注工作,曾官指他回答時態度猶豫,缺乏具體感受,誇張失實,故不接納其證供。

曾官補充指,即使表演完畢有人拍掌,也不代表被告發出的聲音是合理的人所能容忍;但由於法庭無法從兩位控方證人的證詞中得出事實裁定,推論被告在控罪所指的時段曾發出噪音,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S17255、ESS172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