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去立法會議員及公職人員宣誓,未有統一講明由哪些人負責監誓,但今次有關宣誓條例講明日後所有宣誓劃一由特首監誓,若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則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有學者擔心,日後特首地位將超然於法官;有民主派憂政府更易用違誓DQ手段打壓民主派議員。
根據有關修例,日後法官、各級司法人員、區議員、立法會議員及行會成員,統一由特首監誓,特首也可授權安排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初步構思立會議員由政務司司長監誓,區議員由民政事務局長負責。
至於有關議員宣誓後違反誓言處理機制,草案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其間議員要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裁決,而修例設有越級上訴機制,若任何一方不服原訴,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對於外界關注違誓有否刑事責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指,現時刑事罪行已涵蓋作虛假宣誓懲處,將來修例後亦會納入,違誓需承擔法律責任。而被DQ者薪酬安排,他指立會議員及區議員分別由立法會及民政局因應情況作出安排。今次修例未將特首選委納入宣誓,曾指政府正積極研究下一階段宣誓安排,當中包括選委會。
民主派擔憂,日後由監誓、到決定是否違誓、以及提出訴訟,完全由政府包辦,「以後邊個議員唔聽話,政府隨時可以用佢違誓對付」。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now新聞訪問指,過往法例沒指名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要為各級法院法官監誓,質疑今次修例變相是想確立行政長官超然於法官的地位。
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今次修例連同國安法等,都是為當權者賦予更大權力,其中讓律政司長負責提出法律程序,固然是令其有更多權力;對於有別以往在履職後半年內提訴,改為司長可不受時限提訴,即制度確定性會減低,令當選人整個任期都隨時被挑戰,反映立法會角度更重要是加強維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