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被控勾結外國勢力,起初不准保釋,及後獲高院准以嚴苛條件保釋,惟月初被終審法院撤銷保釋。黎上周再向高院申請保釋,改由另一名國安法法官彭寶琴審理,最終被拒。彭官昨頒佈理由解釋,提及縱使黎同意「加辣」保釋條件,包括住所禁用互聯網兼限制訪客人數及時間等,惟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沒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在保釋期間再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黎智英去年12月3日被控串謀欺詐不准保釋,在他向高院申請保釋前,警方國安處加控他違反國安法。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同月23日批准黎保釋,但保釋於除夕夜遭終院撤銷。黎上周四再向高院申保釋。
律政司早前存入警方誓章,提及黎所涉的錢銀交易,及與黎本月16日被捕有關的國安案指控。律政司基於誓章內容及黎擁有的資源人脈,認為欠充份理由相信他若准保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並質疑黎提出的保釋條件難以執行,亦不足以防止他作出危害國安行為。
黎智英一方認為,法庭考慮保釋時,律政司所指的錢銀交易與另一宗國安案指控,應該只佔較少比重甚至不應考慮。惟彭官不同意,認為相關資訊不可隨便忽略,指出終院判詞提到,法庭根據國安法處理保釋申請時,應考慮一切相關因素。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處理保釋申請時,則可以考慮任何可信可靠的資料或申述。
彭官亦指,黎雖然提出不發文、不受訪等保釋條件,但這些都只是考慮保釋的事項之一。法庭不應只考慮黎會否在公開場合發言,也要考慮他會否及可否再作出與控罪相同或相似的行為。終院判詞已表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解讀為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
彭官雖同意黎一方所指,某人的政治理念、人脈或財力不應構成任何罪行,但認為這些事項也屬考慮保釋申請的因素。彭官舉例指,具財力者與手段有限的人相比,較易組織危害國安行為;意志堅定者又比起得過且過和欠缺熱情的人更願意犯事;獨行俠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則不及具備人脈和資源者有效率。
對於律政司聲言黎會指使他人犯案,黎一方質疑說法不合邏輯,彭官則認同律政司說法,指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的方法有很多,若然某人決意這樣做,即使他預見有危險也不會卻步。
案件編號:HCCP7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