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入稟控告《大公報》,指其頭版文章(圖)抹黑他計劃棄保潛逃,屬惡意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並下令《大公報》刊登道歉聲明兼賠償。《大公報》早前獲准延遲存檔抗辯書,惟限期已過20天,昨再提出延期寬限,理由包括黎有其他刑事案在身。黎一方反駁刑事案與誹謗案完全無關。
聆案官最終批准申請,但下令若《大公報》無法依時存檔,黎一方可提出勝訴判決申請。
案件昨以電話聆訊形式進行,與訟雙方律師毋須到庭。聆案官葛倩兒指今次是首被告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第二次提出延期申請,首次申請獲原告黎智英同意,已將存檔日期延遲至2月3日。
被告以經歷長假、未及準備抗辯書為由,要求再寬限。黎一方指被告在書面陳詞中提及,其中一個申請延期的理由是黎另有刑事案在身,惟刑事案與民事案並無關聯,不成理由。黎一方只同意給予被告七天寬限,並要求法庭作出除非命令(unless order),聆案官最後准許被告延遲14天、至下月9日前存檔,但同時附加除非命令。
案件編號:HCA19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