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雷射筆照警「行為惡毒」官判青年更生:教育出問題

指雷射筆照警「行為惡毒」
官判青年更生:教育出問題

【本報訊】去年1月「天下制裁」集會被腰斬,各區皆有示威行動。一名理大生被指當晚在大埔行人天橋用雷射筆照向駕駛警車的警員眼睛,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等罪罪成。裁判官陳炳宙昨除狠斥男生行為惡毒,還批評父母堅信意外犯案,可謂自欺欺人,難怪被告毫無悔意。對於師長撰信讚被告善良上進,陳官反叫師長反思為何大好青年會干犯如此罪行,質問香港教育是否出現問題,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糾正不正確思想。

陳官早前替18歲被告吳志軒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陳官指,被告毫無悔意,若後悔理應如大丈夫般承擔責任承認控罪。被告不認罪,令受害人須出庭作證,直言被告不考慮別人感受,看不到法庭有需要考慮被告感受;他因本案而感到焦慮及壓力,屬咎由自取。

裁判官陳炳宙

「警不受尊重難吸引人才」

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員眼睛,陳官指該處屬最易受傷部位,行為十分惡毒;他被定罪後仍向懲教職員聲稱雷射筆用於觀星,實是砌詞狡辯。陳官強調,襲警是嚴重罪行,警員得不到適當保護及尊重,便不能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或留在警隊,最終受害的是整個社會。

被告雙親及長輩在求情信指,相信被告是不小心及意外犯案,陳官稱是自欺欺人,直言他們至今仍為被告開脫,難怪被告毫無悔意;被告師長稱讚被告善良上進,陳官反叫師長反思為何大好青年會干犯如此罪行,並反問香港教育是否出現問題。

陳官續指,被告與警員素未謀面,如此犯案反映被告仇視警員;若被告知識越豐富,對警員越危險,且被告父母至今仍袒護被告,故被告繼續學業前,必須先糾正被告的不正確思想。陳官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認為既可懲罰被告,亦可適當教導被告學懂正確的做人處事態度;強調若非被告年輕,他會判處不少於四個月的監禁。報告透露,被告體能欠佳,故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案發於去年1月19日,被告被控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47958張慶賢,及藏有雷射筆。陳官上月裁決指,雖然受襲警員證供前後不一致,且有誇大傷勢之嫌,但被告警誡下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其行為必然是蓄意。

另外,雖然涉案雷射筆的射程不足以傷人,但這只反映被告愚蠢,使用了不適合的工具、在不適合的距離傷害警察,不影響襲警意圖,最終裁定兩罪成立。

案件編號:FLCC3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