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有別 難證被告是租客

名字有別 難證被告是租客

【本報訊】第六被告沈卓勤被指是涉案單位租客,控方指單位用途是儲存示威物品及為示威者提供休息地方,並傳召業主作供。惟法官沈小民指,業主未有提供單位詳盡資料,並稱單位出租給「卓簡深」,不足以證明沈卓勤便是租客。

閉路電視影像不清

沈官指,涉案單位雖小,但既有爐頭又有抽油煙機,明顯是作居住之用,單位內的布條是否一定用來製作汽油彈有商榷餘地,又指單位內每樣東西都有日常或合法用途。此外,業主作供時未有提供詳盡資料,法庭不清楚單位事前是否緊接地租給別人、清潔情況如何,無法肯定物主誰屬等。沈官明言,法庭並非吹毛求疵,若說單位內所有物品都與其他五名被告有關,說法武斷。

如此一來,最大的嫌疑人便是被控方指控為租客的第六被告沈卓勤,惟業主稱單位是出租給一名叫「卓簡深(音譯)」的人。沈官認為,或有人認為業主所說的其實是英文名字,但業主無表明這是拼音,而且書寫英文時姓氏不一定放在名字後,香港也不乏姓「卓」的人。法庭不能肯定第六被告便是單位租客,難以將他與其他被告扯上關係 ,遑論構成串謀。

另外,沈官指大廈閉路電視影像不清,捕捉不到部份被告容貌,甚至沒任何鏡頭拍下第五被告在犯案時間內進入樓層;就算他們進出單位樓層,也代表不了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