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授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以令入境處處長可獲取飛機上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更可禁止飛機運載有關人士。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指有關修訂將授權處長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但卻沒有提出任何正當理由,以及防止權力遭濫用的保障措施,形容如同授權保安局局長「明顯不受限制的權力」,情況令人不安。
政府保安局回應稱,修例提出的預報旅客資料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不是離港的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修例不會影響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
既然如此,為何不在條例中明指「入境人士」,而要模糊地說成「有關人士」?有關人士即所有人士,即包括出境人士。
香港海關一向都有拒絕境外人士入境的權力。2008年,海外自民黨主席潘晴和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秦晉從台灣飛香港被拒入境;2011年,王丹來香港參加司徒華悼念活動也被拒入境;2017年,英國保守黨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被香港拒絕入境及遣返,理由是曾批評香港的人權狀況;2019年,烏克蘭人Katerina Samara等十人也被拒入境,理由是懷疑他們來香港參與示威。
入境處解釋,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任何訪港旅客均須接受入境檢查和訊問。入境處在處理每宗入境個案時,均會依據法律和既定入境政策,在考慮個別個案的情況後,作出批准或拒絕入境的決定。也即是說,香港入境處向來都有拒絕某些人入境香港的權力,那政府又何必重新修訂入境條例,授權入境處處長禁止飛機運載「有關人士」?
唯一的解釋只能是,此次修例不是針對入境人士,而是針對出境人士,因為針對入境人士的權限,早就有入境條例授權了,未獲授權的只是針對出境人士。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政府用心,路人皆知。
對於有案在身的香港市民,法庭可頒佈上繳護照、限制居住等方式來防止出境,政府更可以安裝監視器、封鎖馬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應對。現存所有法律和行政措施,足夠阻止嫌疑人自行離港,根本沒有必要重新授權。
拒人入境早有辦法,有案在身的沒有出境自由,這個新修例,針對的是那些無案在身,但又是政府眼中釘的無辜市民。政府要對付這些人,沒有法律證據,但又不想讓他們出境,因此先授權給入境處長,由他相機行事,把政府不喜歡的人扣住不放。為免太着迹,又將法例針對的對象模糊化,以此逃避法律界和市民的質疑。
一旦入境處長有權在手,隨時可以限制某人出境。這個人是勇武派,就以擾亂治安為理由,是和理非,即以勾結外國勢力為理由,此後政府僱員、政商界、金融界、醫護界等專業人士,乃至一般市民,都有可能失去出入境自由。政府想要扣住誰,就能找到符合此人身份的理由,某人不能離境,理由不必公佈,又沒有上訴渠道,如此政府權力無限擴大,而香港人的自由就「係咁先」。
這是林鄭政府對香港人的自由砍下新的一刀。政府藉公務員宣誓、控制傳媒、迫害新聞工作者、學校洗腦教育、限制出境等等,已對香港人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結社自由、出入境自由等等,砍下一刀又一刀。香港人百年來在自由大樹下乘涼,這棵大樹眼看就要倒下來了。
立法會清一色建制人馬,政府修例一路放行,沒有議會民主,政府可一手遮天。中英聯合聲明已被廢,《基本法》名存實亡,一百多年前孫中山搞憲政民主,搞到今日還「得個吉」,中國人的悲哀在此,香港人矢志不移爭取民主,原因也在此。
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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