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國安法保釋門檻符無罪假定

鄭若驊:國安法保釋門檻符無罪假定

【本報訊】早前終審法院拒批國安法疑犯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令外界質疑做法違反普通法下的「無罪假定」原則。律政司長鄭若驊昨在《星島日報》撰文反駁,聲稱國安法只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無否定「無罪假定」,又引述法院判詞聲稱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會保障及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

指媒體言論誤導

鄭若驊批評,社會上有個別媒體及人士對港區國安法發表偏頗或誤導性的言論。她指出,有媒體只用一句說話概括港區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乃斷章取義,藉此批評終審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沒有審理一名被控人遭扣押「是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人權」:「終審法院在案件的判詞中已用了一定的篇幅解釋為何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覆核《港區國安法》任何條文是否違憲或無效,但遺憾地相關評論文章並沒有引述終審法院提出的理據。」

鄭指,終院在討論司法管轄權時,清楚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制訂是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並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她稱法庭已指出按照案例,有關的立法行為是不可藉着指稱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理由而進行覆核。

有批評指港區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鄭若驊稱這是「荒謬說法,完全沒有憑據」。她指《港區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她認為,終院判詞已清晰說明港區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清楚規定根據香港法律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權利須予以尊重及保護,清楚列明「無罪假定」的原則及其他訴訟權利。

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中勾結外國勢力罪,在裁判法院提堂後遭還柙,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嚴苛條件保釋,但之後又被終院撤銷保釋。國安法官彭寶琴日前聽取陳詞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在保釋期間作出危害國安行為而拒批保釋。公民黨主席兼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早前回應查詢時指,黎申請保釋再次被拒,至今五名國安法被告無一成功保釋,必然加強公眾認為國安法被告不會獲准保釋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