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 .1「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前夕,警方在銅鑼灣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布條、防毒面具及玻璃樽等物品,拘捕四男兩女,全控以串謀縱火罪。惟控方在開審當天突改控串謀暴動罪,案件昨裁決。法官沈小民裁決指,案發後的集會的確出現暴動,但不能採用「後見之明」,法庭只會考慮眾人被捕一刻是否已達成協議有計劃參與暴動。基於控方案情存在太多可能性,且未能證明各被告間存在犯罪協議,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人罪名均不成立。
六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李姓女學生以及無業男沈卓勤(18至25歲)。各人被控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事發於前年9月28日至10月1日。
法官沈小民花約一個半小時讀出裁決,判決理由長達50頁。沈官在分析證據前,先處理「串謀」的法律原則,指串謀是兩人或以上之間的協議,控方必須證明有一個協議存在、各被告人參與協議、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及各人會執行協議。但不論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犯罪元素,都要「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故被告的計劃定必包含三人集結這要求。
法庭認為即使有人知悉被告協議,並協助被告犯法即外出示威投擲汽油彈,也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分子,提供協助的人會干犯如協助或教唆等罪行,但始終非共謀者之一。
沈官先裁定不能肯定第六被告沈卓勤就是涉案單位租客,更遑論有串謀協議。其後他分析現場被捕的首五名被告有否達成協議,多次提及要避免出現「後見之明的偏頗」。他指,本案較後時間、即前年10月1日的確有人掟汽油彈令示威演變成暴動。控方認為如被告計劃在合法集會中協議做出不法的事都有罪,但沈官指,首五名被告在暴動發生前已被捕;如將同一場景、即涉案單位內警方的所見所聞,放到開審當日之時空考慮,「原先認為他們有計劃暴動的人,會否仍有相同結論?今日再談有人會外出示威,已有點不實際,更不用說參加暴動。」沈官重申,法庭只會考慮他們被捕那刻為止的所有證據,若拘捕之時他們之間已有計劃參與暴動即罪成,不用扯上之後甚麼集會來討論。
首五名被告在單位睡覺時被捕,控方呈上各聲稱是被告手機通訊軟件的訊息,控方指第三被告陳子斌在訊息中透露他對製造汽油彈和所針對目標等有認知,從而側面印證陳與他人協議用火殺傷或損毀財物。
破解手機的探員作供,講述如何從破解後的訊息列表得悉誰人發送等等。控方欲以此證明陳和他人交談,例如陳的Instagram賬戶曾向他人謂「我哋就係想燒狗,燒死狗,燒車,燒爆車」,又與次被告胡凱富透過WhatsApp頻密聯絡。沈官批評探員起初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控方卻要求法庭接納他是專家證人,而且訊息列表非以日常所見方式呈現,探員也沒提及破解軟件是否可靠等。沈官認為專家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對辯方不公,決定不依賴有關證據,由於無法得悉胡陳二人曾否參與討論,故不能推論他們是否知悉訊息。
沈官補充,Instagram和Telegram的對話內容完全扯不上陳與他人有協議。另外,警方行動時撿取了陳和胡的電話,惟胡有兩部電話,陳的號碼則以父親名義登記,而陳父審訊時沒作供。沈官不知陳父有否使用該號碼,也不知胡曾否借出他的兩部電話供人使用,涉案訊息只能說有相當可能來自胡陳二人,而非毫無合理疑點。
而控方指控第一及第四被告事發前多次電話聯繫,但法庭認為這只能顯示他們相識,沒內容,未能證明串謀暴動。即使有人到涉案單位留宿或索取物資,但要推論各人為同一計劃參與暴動還有一段距離,各人或有不同想法。沈官認為控方案情存在「太多可能性」,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編號:DCCC908、9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