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集會團隊去年1月在中環舉辦「天下制裁」集會,遭警方發射催淚彈腰斬。其間有青年被指在終審法院外走廊管有一塊磚頭,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在審訊時辯稱撿磚是為防他人遭絆倒,卻遭警員制服。裁判官鄧少雄昨裁決指,雖然被告說法惹人生疑,惟控方未能推斷被告唯一意圖便是傷人,裁定罪名不成立。
報稱無業的被告黃偉傑(24歲)被控去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近港鐵中環站J出口管有一塊磚頭。被告早前自辯指,往中環方向離開集會現場時險遭地上磚頭絆倒,遂撿起涉案磚塊,打算放在終院近窗邊的石壆上,以防他人被絆倒。裁判官鄧少雄昨裁決時質疑有關辯解,認為若被告要防止他人再被絆倒,最方便的方法應是將磚頭踢向路旁,「無需要大費周章拾起磚,然後放上石壆」。
不過,鄧官明言他無法完全否定有關解釋,並引述現場片段指被告手持磚頭時,已在極近距離看見身穿防暴裝備的警員,但他沒舉磚,亦沒轉身逃跑,也沒拋下磚頭。被告遭制服後嘗試解釋拾磚的用意,亦有留意到附近的閉路電視,故鄧官認為被告的即時反應與辯解脗合。鄧官又指,被告戴工業手套持磚的行為令人生疑,惟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以證明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以磚頭傷人,故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1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