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2港島流動式集會,多名青年在銅鑼灣被截查,其中16歲男生被搜出三個空玻璃啤酒瓶、白電油和噴漆等物,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區院法官練錦鴻昨判刑時強調,「違法就是違法,違法未必達義」,指年輕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亦非贖罪券;更直指在旁搖旗吶喊及提供物資的人,才應在道德上負最大責任,最終判男生入勞教中心,藉「勞其筋骨」培養守法觀念。
現年17歲的王姓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他昨步入囚室前與親友隔犯人欄揮手,互道珍重。
練官稱,明白社會大眾對社會架構、制度、經濟及民生問題都有不滿,惟被告攜帶可製成汽油彈的原料,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破壞其他市民的自由,阻止社會正常運作,危害他人財產、生命、社會和諧,這些反社會行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練官續指,年輕被告犯法時入世未深,考慮欠周詳,未有意識嚴重後果影響一生。惟他強調,年輕只是一個階段而非一個身份,更不是任意妄為的藉口,年輕亦非贖罪券,每個心智成熟的人都須為其行為負責。練官更認為就道德而言,在旁搖旗吶喊、提供物資的人須負上最大責任,而非最後被捕、身在前線的人。
練官又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過往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年輕人,亦有較大可塑性,並非不能改變,應判適當刑罰,協助他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他指勞教中心的訓練理念是「勞其筋骨」,相信可協助被告培養守法概念,學會與他人和諧共處,決定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望被告明白違法就是違法。至於違法可否達義,視乎每人的計算,練官直言「違法未必達義」,被告破壞社會安寧,一定不會達到他希望的結果。
案發當日有黑衣人在銅鑼灣希慎道架設路障,阻礙交通,警方追捕並拘捕被告,並在其背包搜出玻璃瓶、手套、打火機燃料及噴漆。
案件編號:DCCC1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