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患精神病、有幻聽紀錄的男子,前年12月在沙田好運中心外,被搜出一支氣槍及雷射筆,當時現場並無示威及衝突,但該男子仍被警方控告藏有攻擊性武器及仿製火器兩項罪。
案件近日上庭,署理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理據充份,首先,被告患精神病,有幻聽及自殺紀錄,裁判官認為他病情嚴重,即使他曾表示沒有幻聽,他的口供亦不能從正常人角度去理解。其次,上述證物從被告身上搜出,被告並非手持涉案物品指向他人,無任何證據顯示他有傷人企圖。
香港一向行使普通法,被告被捕時,香港仍是表面上行使普通法的地方,要告一個人犯罪,必須有確實的證據,而非臆測。裁判官的判決公平、公正,符合普通法原則。可是,看到這樣的判決,我居然感動落淚。我為自己的反應深感難過和悲哀,更為香港難過和悲哀。感動過後,我陷入深深的憂慮,我開始擔心維護普通法尊嚴的裁判官會不會面對不可預知的壓力。更擔心香港還剩下多少這樣的官。
被告被判無罪後,控方竟「提醒」法庭可以向被告頒入院令,被裁判官拒絕。在此之前,無罪的被告未審先囚,已經被還押五個月之久。被告被捕時尚未有凌駕普通法的國安法,被告竟然被剝奪自由五個月,不知理據又是甚麼?現在他被證實無罪,失去的自由又該如何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