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國安法絕無誤解之餘地(古立)

蘋論:國安法絕無誤解之餘地(古立)

國安法一立,駐港部隊稱香港自此「由亂及治」。律政司長鄭若驊高聲附和,可不得不承認社會整體無疑平穩下來,不少香港人可「的而且確,故意好,或者唔清晰又好,係對國安法有錯誤嘅理解」,認為此法破壞繁榮之所繫的人權與法治。誤解復誤解,誤解何其多。700萬人何以總是誤解國家的苦心?

有否違人權 終院「洗手」

錯誤理解國安法看來又不止於販夫走卒而已。黎智英被控觸犯國安法,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還柙候審。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容許保釋,條件是需以1,000萬元為保釋金同時噤聲、切斷所有對外溝通,形同軟禁。鄭若驊領導的律政司不服保釋許可,直接上訴終審庭。三位法官認為李官有可能錯誤理解國安法,二話不說,過年前將黎智英還柙,等候正式審訊。

2月1日,終審庭五位法官正式審理保釋案上訴申請。一反慣例,沒有海外法官參與審訊。與此同時「眾新聞」則報道,未開審林鄭與剛出替馬道立的首席大法官張舉能單獨會面,引發瓜田李下疑惑。林鄭以此為誤解。稱跟首席法官會面乃特首恆常工作的一部份,絕非干預司法獨立。終審庭如何裁決保釋案?

2月9日頒下的判詞確定李運騰法官容許保釋乃錯誤理解國安法。高等法院法官尚且有所誤解,一般人不明白國安法有何稀奇?港大法學院長陳文敏則又擔憂,海外法官缺席審訊反映民族主義風格,不難演變為排外情緒。鄭若驊反駁此乃「借題發揮」,以事論事,猶須細讀判詞:「攞起個判詞去睇吓,無論佢(法官)係本地好、外籍好,常任好、非常任好,佢都係會將個原因寫出嚟,我哋由個原因睇吓合理定唔合理,如果佢正確嘅話,我哋咪唔好因為我唔鍾意個結果,就話佢哋唔公平。」姑勿論公平與否,判詞如何評說國安法可有破壞人權與法治?

先說人權。《基本法》第39條訂明香港人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包括嫌疑人申請保釋的權利。然而判詞指出,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故此終審庭「缺乏司法管轄權」審理扣押黎智英是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人權。

好個「缺乏司法管轄權」。此說不禁讓人想起羅馬派駐猶太的總督彼拉多。耶穌被指策反,彼拉多的夫人叫他切勿插手。可是猶太人群情洶湧,誓要耶穌釘十字架;彼拉多只好對「祭司長和官府並百姓」說:「看哪,我也曾將你們告他的事,在你們面前審問他,並沒有查出他甚麽罪來」(路加福音 23:13)。 可是彼拉多「見說也無濟於事,反要生亂,就拿水在眾人面前洗手。」(馬太福音 27:24)若是特區的最高司法機關亦就《基本法》賦予的人權「洗手」,那又還用道破國安法可有破壞人權嗎?

保釋規定當疑犯有罪

人權受損,法治又如何?終審庭判詞指出,國安法「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如何嚴格?准許保釋與否,法官須先確定有無「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人如其名,嫌疑人即是猶未定罪,而疑點歸於被告,那又何以「繼續」危害國安?國安法如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不辯自明。李運騰法官按此普通法常理容許保釋,又何,誤解之有哉?再者,所謂充足理由純憑法官之主觀「評估與判斷」,毋須舉證。這般「自由心證」又與秦檜入岳飛以「莫須有」之罪何異?

鄭若驊認為市面平穩,即是由亂及治,於人權與法治無損。持不同意見即是錯誤理解國安法。有否損及人權,經過細為審度,終審庭決定「洗手」;弦外之音,振聾發聵,清楚不過。法官判案毋須舉證、而純憑「自由心證」,那到底是以法律約制武斷專橫強權的法治,抑或以峻法嚴刑整治人民,雖三尺孩童亦知之。國安法破壞人權與法治,昭昭明甚,何來讓人誤解的餘地?

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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