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警例寫唔可以做就唔做 我就失業喇

官:警例寫唔可以做就唔做 我就失業喇

【本報訊】辯方昨盤問拘捕17歲被告的警員時,指有警員曾用警棍打被告頭部至流血,使用不必要武力,警員迴避稱「冇留意」,但引述警例指警棍「不可打頭」。主審裁判官陳炳宙聞言揶揄:「如果個個都話寫咗唔可以做嘅就唔做,我就失業㗎喇。」

案發當晚穿便衣執勤的警員劉智斌供稱,晚上9時許看見首被告、即17歲蘇姓男學生全身黑色裝束,「有機會干犯非法集結」,遂上前追截。其間被告想逃入大埔中心三座,劉隨即以警棍擊打,希望被告鬆開拉門柄的手,兩人隨後糾纏跌倒,被告掙扎,劉再以警棍制服。

便衣否認打被告頭

辯方盤問劉指出,當時有另外兩名警察用警棍擊打被告頭部及軀幹,劉稱沒留意同袍曾否揮棍,但稱指引訂明警棍「不可打頭」。惟說法惹來陳官揶揄並要求他直接回答問題,劉遂表示:「冇打頭,有打軀幹。」

辯方追問其實打手便可以,為何要打軀幹,劉解釋被告最初沒縮手,「所以嘗試攻擊其他地方」,又指打軀幹可令被告不再衝入大樓。

辯方指被告當時頭部流血,直指劉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劉不同意,並表示沒留意被告有否流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