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氣槍案】
【本報訊】患適應障礙症的無業漢前年被搜出氣槍及雷射筆,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等罪,辯稱「袋住支氣槍會安心啲」。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昨裁決指,相信被告事發時可能受到精神狀況影響或困擾,無意圖危害社會安寧,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控方隨即以公眾利益及安全為由,提醒溫官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扣押被告並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惟溫官指被告已脫罪,且曾遭扣押五個多月,拒接納建議。
被告諸啟邦(23歲)被控於前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攜有一支長約21厘米、內含14粒鋼珠的彈匣的氣槍,以及雷射筆。他辯稱帶同氣槍外出令他安心,而將14粒鋼珠放入彈匣增加氣槍重量,可令他更安心。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昨指,被告患有適應障礙症,曾於2016年嘗試自殺,又曾聽到有人叫他自殺的奇怪聲音,曾被診斷有幻聽。儘管被告沒向醫護人員透露有幻聽,但被告聲稱氣槍令他安心的做法,並不奇怪。溫官解釋指以常人而言,被告的說法不恰當,惟精神病患者有千千萬萬個正常人認為不合理的說法。控方雖曾傳召醫生反駁被告說法,但醫生沒有接觸被告,僅依靠二手資料臆測,不排除出現錯誤及偏差。溫官相信被告案發時可能受到精神狀況影響或困擾,認為其說法有可能是事實。
至於管有雷射筆一罪,溫官指示威者的確曾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但雷射筆亦可用於照射建築物或其他用途。被告在商場外被捕,無證據顯示他曾在示威衝突現場出現或正前往示威衝突現場,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藏有雷射筆是用作攻擊傷人,故裁定罪脫。
控方其後提醒溫官,指考慮公眾利益及安全,是否需要依照《精神健康條例》有關入院令的條文索取兩份精神醫生報告,強調這並非申請,僅是提醒而已。溫官表示,他並非裁定被告屬精神紊亂,僅指被告受到其精神狀況影響,且被告曾遭扣押五個多月,亦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數天治療,相信其精神狀況已獲處理。溫官認為沒必要、亦不適合將已脫罪的被告再度還柙,令他進一步失去自由,拒理會控方提醒。
被告在警誡下一度承認犯案,惟辯方於聆訊時指,有女警曾恐嚇被告若「堅持話冇就坐10年啦」,溫官最終拒接納招認口供為證據。
案件編號:STCC44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