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紀念元朗7.21襲擊事件八個月當晚,中六男生稱放工時遇上大批警員衝出來,決定掉頭走,卻被指出手拯救兩名遭防暴警追捕的女子,被控阻差辦公。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梁雅忻指警員證供質素未能讓法庭確定他觀察無誤,辯方說法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男生罪名不成立,庭上聞判掌聲雷動。
被告(17歲)被控一項阻撓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去年3月22日凌晨在元朗又新街與合益路交界犯案。報稱受阻的警員李文軒早前供稱,追捕兩名女子時感覺有人攬他左胸,令他未能繼續前行。李回頭望,看見被告跑走,由同袍追截制服後,他親自拘捕被告。
裁判官梁雅忻昨裁決時指,李承認回頭望時,攬他的人已轉身跑,他只看到其側臉。雖然李聲稱追捕路線上沒有其他人,但片段顯示現場不時有人跑過。梁官續指,本案關鍵在於李的識別是否可靠,尤其關注他被攬後的反應時間,她質疑:「由被攬到擰轉頭之間,究竟相隔咗幾耐?之間會唔會有其他人影響到佢觀察?」
被告早前自辯稱,本打算到同事寓所休息,沿路看見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再目睹一名女子被制服,直至看見大批警員衝出,感不安而原路折返,隨即被撲出警員拘捕。梁官認為,被告與同事證供在盤問下「站得住腳」,而警員的證供質素,則未能讓她肯定其觀察無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18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