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與片出入大 企圖襲警案 20歲仔脫罪

警證供與片出入大 
企圖襲警案 20歲仔脫罪

【本報訊】前年10月27日市民在尖沙嘴遊行追究警暴,傍晚時分警方與市民爆發衝突。一名青年其後被指在九龍城向警員揮舞35厘米長的鐵筆,及後遭搜出一把鉗,被控企圖襲警及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兩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張天雁指現場新聞片段與警員供詞有太大出入,影片未見有人揮動武器,認為不能安心倚賴警員供詞,亦未能確定青年藏有鉗是有非法用途,裁定兩罪罪脫。

藏鉗作非法用途不成立

張官昨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警員證人17781何天佑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何供稱在界限街、品蘭街追截被告林瑞廷(20歲)至相距0.5米至1米時,被告右手手持鐵筆,上下揮動約三至四次。惟她反覆觀看現場新聞片段,看不到警員所謂被告揮動鐵筆的動作,亦看不到有人使用或揮動武器。由於何證供與片段內容有太大出入,她不能安心倚賴警員的供詞。

張官又指,警方在三份警誡供詞中,均沒就被告現時被控的罪名警誡被告,即不能肯定從被告背囊內找到的鉗必然有非法用途,裁定被告脫罪。

辯方稱,鑑於證據不足,早於去年7月已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但遭拒絕。辯方認為被告沒自招嫌疑,申請訟費。惟控方指被告背囊搜出鉗及防毒面具,且被告逃跑,行為相當可疑,反對其訟費申請。張官最終認為被告行為的確自招嫌疑,否決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CCC6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