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起初將元朗好彩洋樓夫婦墮樓案列作自殺協定,並以涉協助他人自殺拘捕兩死者的41歲兒子,雖然在場撿獲的遺書指明死後遺產歸兒子所有,但有大律師指出,若被告協助他人自殺罪成,縱使他是遺產承繼人,亦不獲繼承遺產。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根據普通法原則,社會並不容許任何人以犯罪方式獲得利益,而根據香港法例「喪失權利規則」 (the forfeiture rule),任何人如因殺死某人而獲得利益,縱使他是遺產承繼人,法庭亦有權取消遺產繼承人的資格。
不過,陸偉雄續指出,涉案兒子究竟是自殺協定還是教唆慫恿,警方搜證有一定難度。他舉例稱,兩個人協定燒炭自殺,一同往買炭、關窗等,這些舉動可能被閉路電視拍下成為證據,但如一家人「閂埋門」傾,則難以取證,要有賴從街坊、親戚口中等渠道尋找蛛絲馬迹。
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不過,要是一個人教唆、慫恿另一人自殺,但並沒參與任何自殺或協助自殺行為,則屬協同自殺罪。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