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終審法院有關黎智英保釋上訴的判案書,才不過幾段,只見法官們跪得很快很徹底,權力永遠是對的,人權法治聊作點綴。
判詞八十一段,有三分一段落,複述人大常委決議及制訂國安法過程,毫不含糊地全盤接收「憲法基礎」。判詞表明,由於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條文所定,所以終審法院無權覆核條文是否合乎《基本法》,並同意國安法「地位特殊」。即是說,只要人大常委說得出「依法」兩字,就算是黑說成白、二加二等於五,終審法院照單全收。
始於1999年終審法院在居留權案中的「自我糾正」,早已宣告終審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後來多次「釋法」,亦令終審法院之「終審」二字化作夢幻泡影,因為人大常委有無限權力隨時終審你的終審。今次判決,大法官們更積極採用權力一方的視角,無必要地描述國安法制訂的背景,是基於「公眾秩序受到嚴重和持續擾亂,特區和中國政府權威被挑戰」,法官們所理解的社會背景,完全站在權貴立場,並非站在人權公義的視角。判詞亦大幅引述全國人大介紹新法例的「說明」與「講話」(第十二至十五段、十八、廿一段等),把法律條文沒有寫的,當作判斷準則。
判詞也略提到香港人享有公民自由、無罪假定等原則,但只是口甜舌滑一番,講完就算,接下來的論述中,根本不把此等原則放在眼內。
判決中,終審法院接納國安法下,有一個全新和更嚴格的保釋門檻要求,認可港區國安法下,判斷能否保釋的「起步點」是「不得予以保釋」,確認與現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兩者的研訊起步點截然不同」,改變了一向的保釋標準,並認為原審法官在此關鍵點上判斷錯誤,律政司上訴得直。大法官們的判決,隨時令國安案件由說好的「無罪推定」變作「無罪坐監」,嫌疑人未定罪先長期扣押不得保釋,有違法治初衷。以「初選有罪」的50多人為例,縱使證據薄弱,而且已無機會再搞「初選」去「再犯國安法」,但若律政司一意孤行檢控,他們難以自證以後不會犯上其他國安法例,結果就是不得保釋。
全盤接受了「從嚴理解」條文、「無權覆核人大決定」這些大前提,終審庭反駁律政司一些技術性理據(如法官決定是否容許保釋,亦可考慮保釋條件等因素;又或法官判斷被告獲保釋後會否實施「繼續危害國安行為」時,不應包括未立法的國安罪行等),顯得終審法院還有點自主、有點權威,但這些技術性細節上的反駁,只屬趴在地上揦返拃沙之舉。
終審法院之跪,也代表其他檢控方的無上權力難以挑戰,例如律政司於即將開審的首宗國安法案件,拒絕使用陪審團,引用的理由如「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及「可能妨礙司法公義」,莫名其妙,惹人疑竇,明顯是擔心庶民任「球證」,判決難以操控,於是出手交國安法官審理。
國安法官又如何操控?請大家留意行政長官委派國安法官的過程,任期只有一年,名單不公開,幾時上任幾時退任亦不知道。鬼鬼祟祟的好處,正是避免公眾找到操控法官的疑點。當一切秘密進行,哪位法官因為「表現欠佳」而被剔除、哪位法官因為「表現神勇」而永續連任,公眾短時間難以覺察,亦不容易整合其賞罰模式,令黨委書記能透過傀儡特首上下其手。不消兩三年的輪換試練,就會出現一群絕對忠誠的國安法官;若非有此等陰謀,又何妨光明正大?
如果法治是控辯雙方一場對壘,這球賽國安委永遠是主場,他們自訂規則、操控賽制、操控球證、輸了一球可以不停上訴、勢色不對可以換場地,送中再戰。法律從此徒具形式,終審法院馴良如羔羊,告別舊日曾經珍重的法治價值,喜迎江湖新秩序。
區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