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對黎智英保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終審庭判詞指出,國安法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雖然均以被告可能於保釋期間犯案的風險作為拒絕保釋的基礎,但前者的着眼點在於如被告獲准保釋,會否繼續干犯危害國安行為的風險。終院認為兩者起點截然不同,當中《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包含有利保釋的假定,但國安法第42(2)條則即時排除該假定,並開宗明義指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顯然後者門檻要求嚴格。簡單而言,香港有兩套刑事罪行的制度,一是非國安罪行,可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作無罪推斷,控方除非有足夠理據認為被告潛逃或繼續犯罪,否則法庭應給予被告保釋。但若屬國安罪行,則法庭不會給予保釋,除非辯方能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行為。一套普通法,分開了兩套刑事制度。
第二個因國安法而分成兩套制度的,繼司法之後,將會是學校。楊潤雄發出的國安教育指引,學校內需要成立國安教育委員會及國安教育主任,監視學校政治活動,制訂策略和措施以預防和處理政治或其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並要定期向學校管治機構提交年度報告,明年11月起學校須每年向局方交年度報告。這個學校國安系統,究竟是由原本的教育系統管理,還是由國安執法系統管轄呢?
目前國安法的執行情況,有太多不確定性,這對國際金融中心來說,是致命打擊。2003年在《基本法》23條立法的討論中,本來確立了一個原則,就是國安法要符合普通法原則,即不能以思想丶言論入罪。香港,其實可以直接用緬甸模式,用獨裁手段拘禁傳媒人丶學者丶政客及商人,毋須甚麼法理依據,也不需要煞有介事由五位戴上假髮的法官去審案。明顯,中共是希望保留香港作為國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但這需要國際認同香港存在一國兩制。但目前的執行情況,已經完全令國際社會失去信心,一般均會認為香港同緬甸沒甚麼本質上分別。當然,表面上看起來,還是有一套普通法制度丶文官系統丶教育專業丶民辦傳媒,但實際上是虛有其表,因為這些制度已經被國安法所侵蝕。這不是委任一個出自美資投行摩根大通高層Nicolas Aguzin當港交所總裁就可以挽回,即使證監及交易所均由鬼佬掌舵,終審法院法官繼續戴假髮審案,英文《南華早報》繼續出版,在國際社會眼中,通通都變了一台戲。
究竟,一個比新加坡更嚴苛的社會,可以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多久?歷史上在亞洲曾經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城市,是民國時期的上海,它的倒下,是在一夜之間!
劉細良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