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上周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提出政府將立法打擊虛假訊息,隨即在社會上惹起很大迴響,擔憂言論及新聞自由將會受到更嚴厲的打壓。
這令筆者憶起一件往事。自1984年《聯合聲明》簽訂後,港英政府便着手推進香港公民社會的發展,1985年於立法局引入選舉,還積極取消一些打壓人權與自由的法例。霍德在1986年剛上任為布政司(現稱政務司司長)後,即提出《1986年刊物管制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廢除條例內所有涉及管制及查禁本地報刊的條文,主動削弱政府箝制新聞自由的權力,但唯獨把第6條的「虛假消息」保留,納入《公安條例》增訂為第27條,「任何人士發佈虛假消息,而該消息可能會引起市民或部份市民恐慌」,即屬違法,而且一旦遭起訴,被告人更有責任證明自己並非蓄意發放虛假消息。
當時政府快刀斬亂麻,由公佈修訂條文到恢復二讀,不足一周。可是,不單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各新聞工作者團體紛紛提出反對,更罕有地有41位政府律師和註冊主任聯署請願信,要求押後二讀,但政府一意孤行。立法局進行二讀時,筆者力陳第27條的弊端,指出牽涉到政府的機密消息,許多時都很難查證,傳媒必須在公眾知情權與失實報道之間作出取捨,一旦罰則過重,公眾知情權就會被犧牲。我以拖垮美國尼克遜政府的水門事件(Watergate scandal)為例,如果美國當時有跟第27條相似的法例,那麼只要總統矢口否認,揭露事件的兩位《華盛頓郵報》記者,早已被控發放虛假消息而坐牢,真相肯定石沉大海。
當日的立法局會議開創了兩項紀錄,就是辯論時間最長,總共用上8小時;以及我作出了長達1小時10分鐘的發言。不過,在立法局佔多數的委任議員,還是通過該條例草案。
幾天後,筆者相約霍德會面。甫見面,他即諷刺地說:「你真的很厲害,竟能在短時間內組織一個如此具規模的反對行動。」我說:「這非我一人可做到。因為反對者不是支持我,而是法例真的不妥。既然政府希望在回歸前刪除惡法,以保障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又何必保留第27條呢?」霍德聽罷,看來有點兒被我說服了。他說:「現在米已成炊,總不能朝令夕改,待立法局在88年換屆後,再作修訂吧!」其後,政府果然於1988年12月14日提出撤銷第27條,翌年1月11日獲立法局通過。
向來利用謊言來誤導公眾的,通常都是當權者。而在極權社會,更是只有政府才擁有「真相」的話語權,名義上為杜絕虛假消息訂立的法例,卻勢必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那些追尋真相者和吹哨人反而會被誣告、遭逼迫,重則被扣上莫須有的罪名,被剝奪自由,輕者也會被污名化,甚或丟掉工作。本月7日,是新冠疫情吹哨人李文亮醫生逝世一周年,他初時也被誣陷為「造謠者」,後來官方才為他洗脫,追授他為烈士。然而,國內尚有些對外披露疫情真相的人士,被消失、被囚禁……試問港人又豈能不擔心,政府就打擊虛假消息立法,旨在排除異見,迫令香港社會噤聲呢?
我們只能希望有奇蹟出現,令政府不提出條例草案,因為一旦通過了,就肯定不會有如霍德般的人,會主動撥亂反正。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