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質疑濫用國安保釋新門檻

學者質疑濫用國安保釋新門檻

【本報訊】控方昨引用國安法第42條於非國安法的罪行,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坦言有保留,認為該例只能「用於違反國安法罪行,唔係其他罪行」。他認為傑斯面對的具有煽動意圖行為罪,應如一般刑事案般享受「保釋假定」等權利,前設是批准保釋。

指應按刑事案享保釋假定權

張達明認為,第42條應該只適用於國安法罪行,「講緊係違反國安法」;不過控方現時的做法,「似乎係用緊analogy(類比)嘅方式,話兩類罪行背後嘅精神、法例精神都差唔多,都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係嚴重嘅」,故將國安法有關保釋的條文應用於非國安法罪行上。惟張達明坦言,能否直接引用第42條,「係一個大問號」,他認為不可直接引用。

他指黎智英案雖就第42條中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下定義,包括國安法罪行的行為,以及香港法例中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他強調,「運用嘅情況係違反國安法罪行,唔係其他罪行」,非國安法罪行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的條文處理,包括享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等權利。

張達明指出,自國安法首天生效以來,「產生咗好多唔清晰嘅地方,香港𠵱家面對緊一套唔係普通法嘅法例」,導致法庭詮釋及應用條文時或產生很多不確定性。他指在傑斯一案中,總裁判官蘇惠德似乎未有應用或詳細分析第42條,相信有關條文應如何詮釋及應用,須留待上級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