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加監:原審輕判適得其反

上訴庭加監:原審輕判適得其反

【本報訊】大專男⽣前年在街遇警截查,搜出兩支改裝金屬棍,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以中大內地生揮刀但准守行為作比較,指律政司做法「苛刻」,判男生入獄十天。上訴庭早前將刑期大幅提升至三個月,判詞明言輕判被告「只是表面上有利」,一旦律政司提覆核獲接納,效果適得其反。

被告司徒浩燊(21歲)去年8月承認管有兩支金屬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上月接納律政司覆核,指原審判刑過輕,懲罰及阻嚇不足,潘敏琦昨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判詞指,裁判官多次明言不解控方為何不能改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惟《基本法》訂明律政司主管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訴庭理解裁判官對檢控有關注,但在被告認罪後才質疑檢控決定,難免惹人質疑,其判刑受到不滿控方檢控決定所影響,犯了原則錯誤。

稱覆核成功打擊更大

判詞強調,金屬棍經改裝後具殺傷力,不當使用可引致嚴重人命傷亡,反駁裁判官指「危險性唔係十分之大」的說法,又指他錯誤接納「自衞」作減刑因素。判詞續指,裁判官可同情被告處境,判刑亦可情理兼備,惟必須反映罪責。上訴庭指案發時社會有嚴重衝突,被告戴黑口罩、藏金屬棍及手套,明顯預期與他人發生衝突,金屬棍是有備而來,惟裁判官沒恰當考慮案件嚴重性。

判詞最後提到,「判處不合適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有利」,一旦律政司提出覆核,被告在等待覆核裁決前所產生憂慮、及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他失望,甚至會受打擊,亦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強調法庭應對被告判以相稱刑罰。

案件編號:CAAR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