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是22條軍規 - 曾志豪

國安法是22條軍規 - 曾志豪

美國諷刺小說《廿二條軍規》Catch 22,創造了一個矛盾的規矩:根據第廿二條軍規,只要你是瘋子便可以退役。但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但如果你提出了申請,恰恰證明你是正常人而不是瘋子,所以你不能退役。

另一個規矩是,只要你飛滿25架次的飛行便能回國,但又有一個規矩,是必須聽從命令,否則不能回國。那麼矛盾位便是,如果命令要求你飛第26次,你不能不遵從,因為你要聽從命令才可回國,但當你聽從命令,你便無法回國。

所以結論是:22條軍規其實是不存在的,是無法應用的一條規矩。

這個「廿二條軍規」後來成為了一個政治名詞,專門形容一些官僚愚弄市民的政策規矩。

今天,國安法的「保釋規定」,是否也是一條22條軍規?根本無法保釋。

高等法院應用了「普通法」原則的保釋條件,即是,除非你證明會在保釋期犯事,否則便應該批准保釋。

但國安法的保釋是相反,除非你保證對方不會再犯,是無論甚麼情況下都不會再犯,否則不能保釋。

一個是證明他會犯事,一個是證明他不會犯事,兩個完全相反的取向。法律界人士指出問題,便是,誰能證實一個人永遠都不會再犯事呢?總會有意外,總會有例外;如果政府定下規矩,除非證明學校永遠不會有師生感染,否則不准復課,那麼學校永世不能復課,因為無任何一個醫生可以保證無人感染。

這就是軍規二十二,一條永不能滿足條件的規矩。

法官根本不可能證實、或者得到充分的資料證實,犯人一定不會重犯。本來是考慮重犯的機會是高是低,現在的標準變成「會」還是「不會」。Never say never,除了國安法的保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