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七聆訊 國安官曝光 黎智英再申保 彭寶琴審理

年初七聆訊 國安官曝光 
黎智英再申保 彭寶琴審理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法保釋案鬧上終審法院,終院前日裁定,高等法院批准黎保釋時犯法律錯誤,下令撤銷保釋。黎智英已入紙向高等法院重新申請保釋,將於下周四早上10時半在高院第1庭聆訊。申請不再由原先批准保釋的法官李運騰處理,改由法官彭寶琴接手,意味彭寶琴亦是國安法官。

彭寶琴為專責刑事案的原訟庭法官,加入司法機構前在曾在律政司任職檢控官。彭曾主審梁天琦等人的2016年旺角騷亂案,前年判處過廣受關注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就洗黑錢罪入獄,近期較矚目的案件有港大教授張祺忠殺妻案。

■黎智英前日由囚車押往終院就保釋上訴案應訊後須繼續還柙,將在下周四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先考慮保釋條件能否滿足42條

彭官獲派處理黎智英案,代表她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此前高院只有兩名國安法官身份曝光,分別是李運騰和主理司法覆核案的周家明;兩人處理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時分析國安法保釋條文,日前被終院裁定犯法律錯誤。

按照終院詮釋,彭官下周處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時,首先要根據國安法第42條,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是干犯國安法罪行或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本地罪行。

第42條預設不准保釋,除非符合「充足理由」規定,彭官才須進一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的慣常機制,考慮黎有沒有潛逃、保釋期間犯罪、騷擾證人等風險,決定是否批准保釋。

早前法官李運騰批准黎保釋時,信納黎提出的多項嚴苛保釋條件,包括不離開住所、不受訪、不發表文章、不用社交媒體發言、不會見外國官員等等,足以構成第42條的充足理由。

終院雖指李官用了唐英傑案中的錯誤保釋門檻,但沒有評論黎的保釋條件能否滿足第42條要求,留待處理保釋的下級法庭判斷。從原則而言,終院確認保釋條件可以是衡量「充足理由」的因素。

可以預見,黎智英下周在彭官席前,將會再次提出一度助他脫離牢獄的連串條件。若果不能說服彭官把他釋放,除非出現足以令法庭重新考慮的新狀況,否則黎智英便至少還柙到4月16日其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再提堂。

去年12月黎先後被控串謀欺詐和勾結外國勢力、涉嫌違反壹傳媒大樓地契,以及發表言論要求外國制裁中國或香港。總裁判官兼國安法官蘇惠德在兩案均拒絕讓黎保釋。

案件編號:HCCC727、738/20

法官彭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