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傘掩護私了 男子判入獄15月

開傘掩護私了 男子判入獄15月

【本報訊】前年11月港島區反修例集會,入夜後旺角爆發衝突,有人於凌晨時分因被指偷拍示威者而遭「私了」。其中有份開傘掩護施襲者的男子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辯方昨求情強調被告並無落手行私刑,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再度形容示威者行為如「傳染病」,行私刑變相鼓勵他人效仿,強調集結影響不局限於案發當日,最後重判被告入獄15個月,並須賠償事主10,899元。

報稱任職營業代表的被告陳國樑(31歲)承認於前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一個面罩。辯方求情指,被告只希望保護欲加入示威的女友人,才會用傘遮掩人群,事前無預謀。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參與「私了」,並表明會賠償事主手機和醫療費,建議法庭判處低於12個月的監禁。

羅官判刑時強調,事主的皮肉損傷雖不算嚴重,但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虐打,這種驚恐「是畢生難忘嘅創傷」。羅官不接納被告保護女友人的說法,引述片段指被告舉傘時四處張望,無迹象是要遮擋固定人物,裁定被告高舉雨傘是替兇徒作遮掩。

官稱私刑如傳染病

羅官強調示威者行私刑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如傳染病般擴散感染他人,認為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局限於案發當日。就非法集結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及主動賠償,扣減至15個月監禁,使用蒙面物品罪則判罰款4,000元。

案情指,事主凌晨在旺角喝酒,取出手提電話傳訊息,其間遭示威者指摘他拍攝在場人士。事主否認,繼而有人向他眼睛噴射不明液體,另有人奪去其電話,又有人踢他背部。事主受襲長達八分鐘,送院治理後即日出院。

案件編號:WKCC37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