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警方國安處拘捕黎智英,控以「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申請,黎智英需即時收監。12月23日原訟庭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條件是施以軟禁、斷絕對外溝通、以1,000萬元作擔保。黎智英雖得以跟家人共度聖誕,律政司以他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為由,跨過上訴庭直接向終審庭申請推翻保釋許可。大除夕,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卸任前夕連同繼任人張舉能及李義法官批准上訴,黎智英即時再次收監,在拘押重犯的赤柱監獄度歲。
過年後,張舉能履新為終審庭首席法官,2月1日連同李義及霍兆剛兩位常任法官及陳兆愷、司徒敬兩位非常任法官就保釋案審訊,2月9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儘管黎智英可以再次申請保釋但須繼續收監,在赤柱過農曆新年。
終審庭審訊前傳媒揭發林鄭與新任首席大法官張舉能會面,加以詰難。她強調與首席大法官會面乃其恒常工作的一部份,跟任何終審庭處理的案件無涉。即使不知道有「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之說,也總該明白,眾目睽睽,justice must seen to be done吧。
終審庭推翻保釋許可,理據有二。一、李運騰法官將國安法42條第二款「除非法官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干犯實施國安行為,『不得』『准予』保釋」,錯誤演繹為「法庭『拒絕』保釋,須以信納『確實』有理由相信被告『將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作為理據」。即是李官拿國安法作一般刑事罪行看待,因而削弱其「特殊嚴格」的保釋門檻。二、危害國安有別一般罪行,控方無責任舉證;反之,法官只須「運用其判斷或評估」即能決定容許保釋與否。
換言之,控方毋須提供確實理據證明疑人「將繼續實施危害國安」,法官憑其主觀判斷或評估,即可將之收監。弔詭的是,疑人被指控的危害國安行為猶待證實,遑論定罪,法官卻能以「將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之名扔疑人落牢房。這還是普通法下大家熟悉的「無罪推定」嗎?
不管熟悉與否,此可無礙港澳辦的張曉明大派定心丸。去年人大常委公佈實施國安法後,他向香港人「闢謠」:「最近我已聽到一些謠言,特別是針對中央駐港國家安全機構的說法比較多,比如說它可以在香港隨意抓人,並把人送到內地受審等等。這些其實都不值一駁。」駁不倒的事實是12個香港人被送到鹽田受審入罪。誠然,他們是因「非法出境」而非危害國安被抓。然而證諸終審庭確定繼續扣押黎智英的理據,「隨意抓人」的日子已然來臨。當然,張曉明及林鄭眾口一詞,國安法只針對一小撮人,大家可以放心!
許是恐防大家猶放心不下,張曉明再借「好幾位香港法律界的朋友」之口出榜安民:內地的刑事司法制度「與香港差不太多」,即使給抓到內地受審亦冇有怕。他口中與香港雷同的制度包括「堅持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控方承擔」等等。豈止「差不太多」,「多位香港大法官參觀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庫訊息系統後,對此都讚不絕口」,豎起大拇指的不知道是否包括張舉能等五位大法官。
從蘇惠德總裁判官不准黎智英保釋、李運騰法官容許保釋、律政司反對保釋、終審庭推翻保釋許可等等,一切由戴白色假髮、穿黑袍、說英語的大狀依足程序,援引先例章節條文;左一句My learned friend,右一句My Lord,形式上是原原本本的普通法程序;然而從黎智英一案可見,國安法一立,這一切徒具英國人遺留下來的軀殼,普通法精神已蕩然無存,那又能叫香港人放心嗎?
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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