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12日政府強行恢復逃犯條例二讀一周年,多區有市民上街。一名會計女文員在旺角街頭遇上警員截查,背囊被搜出雷射筆及「光時」旗幟等物品,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兼自相矛盾,又推斷被告意圖以雷射筆傷害警員雙眼,裁定她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施官裁定警員證供合情合理,而被告的證供則有多處不合理。被告張予婕(33歲)自辯指雷射筆是買來與貓狗玩耍,又於前年在尖沙嘴太空館外「玩過一次」。惟施官指被告沒有飼養動物,至於太空館活動在她購買雷射筆前已舉行,故其解釋不合理,與事實不符。
被告又稱事後以為遺失雷射筆,但原來一直放在袋子內格。施官指該內格沒有拉鏈,亦有其他物品在內,證明被告有使用該內格,不可能沒發現雷射筆。施官認為被告肯定曾使用雷射筆,意圖在示威場合中照射警員雙眼造成傷害,以阻止警員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罪成。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雷射筆,案中亦無人受傷。施官判刑時指,被告的罪行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WKCC28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