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8月11日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叫囂及焚燒冥鏹,又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多人被捕。當中兩男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裁判官梁少玲昨指,判刑須考慮整體情況,集結者在警方警告後,情緒反而更高漲,可預見會發生肢體衝突。雖然沒證據顯示集結有預謀,兩被告的衣着亦與激烈示威者不同,但有人帶備雷射筆並在場「燒衣」,可見行動非偶發性;最終判涉案餐廳經理入獄五個月,同案中六學生則入更生中心。
經理譚浩義(26歲)及學生謝至禮(19歲)被控當日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故意阻撓警長3959,謝則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辯方昨強調,本案情節輕微,法庭應採取較低量刑基準,若要判監禁式刑罰,則兩至三個月較合理。
梁官判刑時指,法庭須向社會發出阻嚇性訊息,雖然沒證據顯示本案造成人命或財物損失,但有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使其視力短暫受阻;而示威者於凌晨時分叫囂,影響居民生活,加強案情嚴重性。
梁官指出,譚於警方發出警告後繼續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長及警署,行為屬參與、支持及助長非法集結,判囚五個月。至於謝,梁官指他向警署叫囂及伸手指向警員,雖然沒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涉案雷射筆或危害警員,但雷射筆具有危險性,判他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KTCC8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