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一度獲准保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終審法院上周一開庭聆訊,今早10時頒判詞。去年除夕,終院下令羈押黎智英等候判決,若最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即表示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時犯錯,原有保釋便會撤銷;黎如欲再度保釋,需重新申請。但若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黎可重獲以嚴苛條件換取的有限自由,繼續困足大宅,同時禁止在網上和傳媒發言。
去年12月,黎智英先後被控串謀欺詐和勾結外國勢力,總裁判官兼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在兩案中均拒讓黎保釋,原定還柙至今年4月再訊。
12月23日,還柙廿日的黎獲高等法院國安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須交出1,000萬元保釋金及旅遊證件,並且不准離港;另外,除向警署報到及上庭應訊外不可離開住所,亦不可請求外國制裁、會見外國官員、發表文章、受訪、主持節目、或利用社交媒體發文與留言。
律政司隨即就保釋一事上訴。終院去年除夕下令黎重新還柙,等候上訴結果。若最終撤銷黎的保釋,終院不會處理任何後續保釋申請;黎如欲重新保釋,需向高院、裁判法院或其他適當法庭申請。
是次上訴只涉法律原則分析和條文釋義,終院會裁定法官李運騰有否犯上法律原則錯誤,但不會評論黎有否潛逃風險或保釋期間會否勾結外國等具體個案因素。
受爭議條文為國安法第42條,條文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條文被拆解推敲,例如充足理由怎樣衡量。律政司主張法庭不能考慮保釋條件,因沒任何條件可消減危害國安風險。終院五名法官聆訊時多番質疑此說。
律政司亦強調,第42條的設計是「不准保釋,除非……」,與一般保釋法例的「須予保釋,除非……」相反,改動了預設准予保釋的慣常原則。黎智英一方則力陳,為彰顯國安法保障自由和奉行無罪假定,不應以不准保釋為起點,而須將第42條詮釋為預設准予保釋。
庭上亦辯論何謂「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李運騰在黎智英案中,將其視為國安法罪行;但律政司認為還包括含有國安元素的普通罪行、甚至某些不違法行為。不過第三個類別同樣受終院質疑。
案件編號:FACC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