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權為打壓反對聲音,在法律上扭盡六壬以不同罪名拘控。網台主持傑斯昨日被警方以涉嫌《刑事罪行條例》 第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再次拘捕。有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條例未有清晰的案例,條文涵蓋範圍不夠清晰,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亦不清楚,存在憲法上的爭拗,一旦上庭能否定罪仍是未知數;亦有人估計警方採用有關條例只是檢控的「試金石」。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去年3月26日被警方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與昨日傑斯被捕罪名相同。然而事隔逾半年,警方改控她藐視法庭罪,她最終認罪,被判囚28日,緩刑一年。
大律師李安然稱,該條例暫未有清晰案例,現時警方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只要有合理懷疑,理論上係可以拘捕,但一旦告上法庭,定罪嘅門檻又唔同,相對嚟講,拘捕嘅門檻低好多」。他指條文涵蓋範圍不夠清晰,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亦不清楚,仍存有很多憲法上的爭拗。
煽動罪在大部份國家已很少再使用,大律師陸偉雄指,因案例甚少,過往只針對一些政治行為。對於今次警方採用此罪名作拘捕,他估計要經過很多法律考驗,包括證據是否充足,上庭後是否被法庭所接納,而且要由初級法院至終審法院確認。當中定罪最難是蒐證上如何確定有人因受人煽動而作出犯罪行為,他不排除事件只是警方檢控的「試金石」。
煽動罪來自英國的普通法和成文法,1938年由英國殖民政府引入香港,原意是為了打壓任何威脅政權的聲音,當中最大的打壓對象正是來自中國的反抗勢力。
根據英國普通法的案例,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意圖煽動針對政府機構的暴力;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本身不足以確立煽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