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2日初多名民主派區議員在維園舉辦選舉聚會,惟不足一小時便遭警方腰斬。當晚多區發生警民衝突,有送貨員被指在油麻地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警員或在混亂中誤認被告照射雷射光,加上被告上司出庭力證被告工作時需使用雷射筆,屬有正當用途,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指,兩名警員證人稱看見有人在彌敦道以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而被告陳勁安(27歲)有投擲動作,認為兩警證供脗合,接納二人的證供。惟他指出,兩警未能肯定是被告照射警方,不排除警員在混亂期間誤認被告是疑犯。
被告沒有自辯,辯方傳召他於地盤工作的上司出庭作證。上司表示工作時,需要用雷射筆指揮同事;工作地點沒有提供儲物櫃,同事須將雷射筆、面巾等用品帶走。鄭官指,有關說法僅能解釋被告攜帶涉案物品的原因,但無助法庭判斷被告有否照射警員。
另外,被告的女朋友、其同事及姐夫均有出庭作供,他們當晚與被告在佐敦吃飯,其後卻突然有警員稱要拘捕被告。鄭官指,女朋友及其姐夫作供時所使用的形容詞不約而同地相似,例如兩人均形容警方防線呈「半圓形」、「企得鬆」;當被告將身份證遞給警員時,兩人形容被告遞上「卡片咁嘅物體」;鄭官認為兩人的形容「過於巧合」,懷疑他們有夾口供。
惟鄭官續指,被告女朋友與同事僅認識兩天,兩人非親非故,同事的衣着亦不似示威者,認為其證供有一定可信性,加上被告上司證明雷射筆有正當用途,控方未能證明照射警方防線的便是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1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