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和欺詐,律政司在高等法院批准黎保釋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爭議國安法保釋條文的含義。終審法院本周一已進行聆訊,昨日公佈於下周二早上10時開庭宣判,預計需時15分鐘。黎早前被暫時撤銷保釋候判,若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黎可獲釋;若裁定上訴得直,黎須續還柙,如欲重新申請保釋須日後處理。
司法機構昨稱因應周一聆訊輪候情況,增加公眾位置至約80個,先到先得,不會派發籌號,不容插隊或代人排隊。案件由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終院去年除夕批出上訴許可並羈押黎時,表明會特快審理和宣判。去年12月23日,高院國安法官李運騰批准還柙廿日的黎保釋,接納黎提的嚴苛條件,包括不離開住所、不使用社交媒體、不接觸外國官員、不在傳媒和網上發表文章或受訪等,信納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規定。
根據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主要上訴論點是法官衡量「充足理由」時不能考慮施加保釋條件,因沒任何條件可消減危害國安風險。惟多名法官追問,質疑若不能考慮保釋條件,或等同禁止保釋。終院亦關注第42條批准保釋門檻,是否應以「不准保釋」為考慮起點,有別於預設准予保釋的一般原則。律政司質疑,法官李運騰處理首宗國安案件「唐英傑案」時,錯將第42條標準與一般保釋法例視作大致等同,忽視用字之別,不夠重視國安元素。黎一方力陳,為彰顯國安法保障自由和奉行無罪假定,須將第42條詮釋為預設准予保釋。
案件編號:FACC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