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時曾任陪酒及妓女、婚後居半山豪宅的六旬婦,開設及營運淫網,由家中兩名菲傭接聽客人電話,安排俄羅斯及委內瑞拉等不同國籍妓女到酒店提供上門性服務,九年間營業額估計高達6,600萬元,最終被判監三年。控方早前申請充公六旬婦約3,300萬收益,辯方認為應扣除其中約1,000萬,包括不含色情成分的服務及屬於其他妓女的得益等。
區域法院昨日頒下判詞,下令女被告必須於6個月內全數支付控方申請的充公額,否則判監10年。
被告黃佩𤧟(68歲)及其中一名菲傭早前承認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及洗黑錢罪,分別被判監3年及7個月。
控方計算被告10年來從妓女薪酬而獲得的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被告約3,300萬款項,但辯方認為應剔除當中三筆共約1,100萬的款項,其中約520萬收益來自被告曾提供的按摩服務及其他不含色情成分的服務;另一筆140萬款項則已支付予同案另一被告,剩餘的440萬則屬於其他妓女的得益。
法官胡雅文否決辯方的爭議,指沒有證據證明辯方上述首兩項款項的來源,而控方也沒有將上述440萬納入充公額的計算。另外,被告的可變現財產多於控方申請的充公款額,下令充公被告逾3,300萬元,被告須於半年內支付充公額,否則被判入獄10年。
案件編號:DCCC 83& 46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