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案 朱凱廸 岑敖暉 黃之鋒 梁凱晴 袁嘉蔚 五人擬認罪 官質疑控方轉介區院嘥公帑

六四集結案 朱凱廸 岑敖暉 黃之鋒 梁凱晴 袁嘉蔚 五人擬認罪 官質疑控方轉介區院嘥公帑

【本報訊】維園六四集會去年首度被禁,但支聯會及大批市民堅持到維園紀念,其後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多名常委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26人被票控煽惑他人參與,或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控方早前將案轉交區域法院審理,案件昨再訊時,朱凱廸、黃之鋒等五人表明擬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郭啟安質疑控方將傳票案件交到區院審訊耗費公帑,律政司應合理、理性運用權力,將認罪五人交回裁判法院處理。有大律師認為,涉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無必要轉介至區院處理,質疑律政司為了「自行創造」新案例。

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昨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擬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被告申請押後案件,明言有意提出法律爭議。本案現只有24名被告,已離港的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法官郭啟安稱,傳票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少見,詢問控方原因。檢控官劉允祥回應稱是經過一籃子考慮,其中一個原因是被告人數眾多,故安排寄傳票,免卻派執法人員上門拘捕。控方亦估計辯方或就案件提出重要而複雜的法律爭議,強調並不是質疑裁判法院能力,但要考慮各式各樣因素。

控方:冇經驗轉落裁判法院

郭官聞言指:「你要明白,我哋區院都唔係冇乜嘢做。」他並問控方「唔知你哋有冇考慮公帑問題」。郭官指,法庭關注如有些案件本應可在裁判法院處理,若轉到區院時,如被告申請法援,費用比在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服務,勢必耗費更多公帑,「呢啲都係屬於納稅人嘅錢」;況且如此大宗的案件在區院處理,審期無可避免會延長。

郭官提出,擬認罪的五人只是參與者角色、指控較簡單,亦不會爭拗法律觀點,既然控方同意裁判法院有處理能力,是否可留在裁判法院處理。

惟控方堅持將認罪五人的案件留在區院,劉直言:「老實講,我都冇經驗有案件嚟咗區院,轉返落去裁判法院處理。」郭官指已做過資料搜集,如控方主動提出申請將案件交回裁判法院處理,法庭可批准控方申請,「我就冇權自己將案件轉落去」。郭官又指,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有絕對的檢控權,「既然你哋有咁大嘅酌情權,我就預期你哋理性、合理咁運用你哋嘅酌情權」。

控方認為,所有文件及檔案已存入區院,留在區院處理,流程會較方便;控方理解區院工作繁忙,但相信五人求情所佔時間不多。辯方回應稱,一直認為案件應在裁判法院處理,五人認罪只因希望可以盡快完結案件;如轉回裁判法院處理,有機會更遲結案。

郭官稱,「我都無意批評控方,但事情都發展到呢個地步,再轉落去可能進一步拖延」,加上辯方沒有反對,從實務角度考慮,批准五名擬認罪被告4月30日在區域法院正式認罪及求情 。

■一眾被告及聲援人士昨在法院外展示「悼念六四無罪」標語。何量鈞攝

大狀:律政司「創造」新案例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過去相關案例多判處罰款,在裁判法院審理已足夠有餘。他指近兩年律政司「自行創造」新案例,將此控罪變成區域法院案件的級數,「以往從來都唔係咁」。他又質疑,律政司近年才開始以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起訴,「好似加咗『煽惑』就勁好多,咁就上區院」。

他認為連區院法官也建議把此案的認罪案件交回裁判法院處理,「我諗律政司都要認真諗下係咪真係值得上區院」。他稱未經批准集結罪本質上不涉及嚴重暴力,但判刑與非法集結罪看齊,「要法庭掌握(判刑)係一個好大問題」。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