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襲警案】
【本報訊】前年12月25日聖誕節當日,三名青年被指在沙田襲警及非法集結,他們不認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李志豪昨裁決時批評警員沒安排律師陪同被告錄取供詞,做法極不公,使被捕人權利形同虛設,決定剔除有關會面紀錄。李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脫罪,認為兩人沒自招嫌疑,下令控方支付訟費;但判涉案活動助理襲警罪成,指其反應及行為顯示他屬故意而非自衞或意外,並稱事件在社會事件的氛圍下發生,無可避免要判監,還柙他至本月22日判刑。
被告原永滔(20歲)否認當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非法集結,16歲麥姓男生及活動助理邱文傑(27歲)則否認襲警。李官指,邱、原二人的錄影會面之致命共通點,是均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取,故剔除兩人在警署錄取的招認供詞。
對於原永滔面對的非法集結罪,李官指現場片段只拍到疑似原的疑犯臉部上方及其衣着,雖與原的服飾一致,但只是普通衣着。因此,片中人最多「很可能」是原,但單是依賴相似的半張臉及衣着,便認定疑犯是原並不穩妥;何況即使那是原,他亦只在店舖內走動,沒叫囂、做手勢或動作,故裁定他罪脫。
至於麥的襲警罪,李官表明對聲稱受襲警長6341的證供有保留。現場片段不見麥施襲,警長前方的一名警員與麥糾纏後,警長才上前追捕,故他理應留意到該警員,惟其證供卻從未提及。李官稱不知警長記憶有誤、抑或受襲事件根本從沒發生,惟若果他確實受襲,該名警員應會從旁制止,但庭上沒相關證供,最終裁定麥脫罪。
有關邱的襲警罪,李官指雖然警長蔡永德看不見被告施襲,但他感到被推;另一名警長證人亦見到邱作出推撞動作,故裁決邱罪成。
案件編號:STCC11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