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區諾軒大聲公追警發言有惡意

官:區諾軒大聲公追警發言有惡意

【襲警案】

【本報訊】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前年7月到旺角調停警方清場,其間用咪高峯底敲鑿警員長盾,及後被指用大聲公近距離發言,損害警司高振邦耳朵,受審後兩項襲警罪成。他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上訴,即日遭法官潘敏琦駁回。潘官昨頒下書面理據,指區諾軒當日阻撓清場行動,行為必屬非法,不斷追着警司用大聲公發言亦屬有惡意。

指人踩人解說屬砌詞

判決理由書指,上訴人區諾軒一方稱他因應出現人踩人情況,危急下才要求警方停止任務;惟法官閱讀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對相關影片內容的書面撮要後,指區在有人叫「人踩人」之前已辱罵警員「死黑警」及在前線叫嚷,阻撓清場及用敲打警員的長盾。法官認為人踩人論點牽強,屬事後孔明的砌詞。他敲鑿警員長盾明顯是發洩情緒,不屬可接受範圍及得到允許,行為屬非法。

理由書重申法官早前在庭上說法,指區以尊貴議員身份,針對性地稱呼警察為「死黑警」及「毅進仔」,可見其不屑或貶意。法官自言並非活在象牙塔內,知道「毅進仔」一詞含義。上訴人向聽從指示執行職務的警員施壓,強人所難和肆意挑釁謾罵,大狀稱他不知警長不同意長盾被襲擊之說不攻自破。

至於大聲公聲音襲警,法官指接駁咪高峯的揚聲器有一定威力,上訴人在不同階段刻意行近或追着警員,聲嘶力竭和激動表達訴求,警員亦形容當時「嘈」。從上訴人的說話方式和不斷追着警員移動,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當時行為懷有惡意。

另外,就案發時持長盾警長是否面對即時及非法武力,上訴方倚賴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掟杯案案例,但潘官認為掟杯案的情節有其獨特之處,不能與本案一概而論。

案件編號:HCMA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