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周星馳與舊愛于文鳳就投資物業「天比高」及大埔比華利山豪宅等利潤分成逾8,000萬元的官司,高等法院去年聖誕前夕裁定周星馳勝訴,同時下令于文鳳需付周星馳訟費。法庭昨再下判詞,就其中一些細節作調節,指周星馳一方因太遲才決定接納于文鳳有關天比高12號屋物業估值的專家證供,故裁定于文鳳毋須支付周這部份訟費。
與訟雙方在去年12月23日判決後,分別就訟費細節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官高浩文昨在判詞中指,于文鳳審訊前要求將一封電郵納入作為新證據,法庭最初拒絕,但審訊期間因應于文鳳庭上證供而決定批准作為新證據。法官認同于一方要求,就這封電郵不作訟費命令。
至於于文鳳一方為天比高物業找來專家進行物業估值,周星馳要到審訊進入第九天,才決定接納專家的估價證供,雖然因此而不用傳召專家作供,惟法官指周太遲讓步,故周本身的物業估價專家成本,應由他自己支付,于毋須負責。
不過,就周星馳同日決定不傳召包括其母在內的數名證人,法官認為周在事前為證人預備證人供詞實有必要,故于須支付這方面費用。
于文鳳在案中指周星馳18年前承諾會給她10%利潤分成,但法庭接納周星馳的說法,當年的承諾只是熱戀時的綿綿情話,屬愛的餽贈,不具法律約束力,故判于敗訴。
案件編號:HCA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