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法治的所謂BNO反制(梁啟智)

漠視法治的所謂BNO反制(梁啟智)

英國正式開放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移英申請,中國政府提出「反制措施」,不承認BNO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香港輿論普遍認為此等所謂反制軟弱無力,畢竟大多數香港人本來就不用BNO出入境。話雖如此,這次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做法明顯有不合法理之處,可見中國政府對香港管治的干預已變得越來越粗暴,連基本程序也不講了。

違反人大決定 連程序也不走

中國政府提出不承認BNO後,隨即有輿論指會違反全國人大常委的相關決定。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當中第二點明確列明所有香港的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執筆之時,上述內容仍然在入境事務處的網站找得到。機場的入境處人員不讓市民拿BNO出境,明顯是違反國家規定的。

當然,如果中國政府想改變政策,道理上是可以的,問題是總得走個程序。中國政治層級分明,官位小半點都辦不了事,這次卻來了個顛倒乾坤。今次宣佈措施的外交部屬國務院,而國務院當然是要向全國人大負責。近年中國政府強調「依法治國」和「有法必依」,這次外交部不再執行既有的人大常委決定,後面卻沒有新的人大決定背書,等於直接挑戰中央權威,不知道這算不算中國外交部違反港區國安法。

如此操作,中港關係似乎再一次的突破下限,走進了一個新階段。本來說好一切按《基本法》辦事,後來卻在《基本法》當中找一些沒有人想過是重要的字眼出來「釋法」,再之後是弄一個「人大決定」出來僭建《基本法》,到了國安法則是直接以人大立法來繞過《基本法》……雖然中央介入的方式越來越直接,法理基礎越來越天馬行空,但好歹都叫做「有個程序」。來到今天,走程序也省回,既有人大決定都不顧了,效率還真高。

道理上,當年的人大決定只對在香港的中國公民有效。如果某些人不再被視為中國公民,也可視之為對他們無效。問題是今次的「反制措施」並沒有動用這個選項,即取消BNO持有人的中國公民身份,所以還是說不通。說起來,如果真的要取消BNO持有人的中國國籍,以此取消他們在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還得注意中國《國籍法》第九條有關「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只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有效。一直在香港生活的BNO持有人是沒理由會受影響的,如果他們還願意跟從自己所訂的法律的話。

沒錯,過去中國政府曾經多次施壓要求香港政府不容許某些人入境香港,弄得不少人以為香港的出入境權一早已經收歸中央。中央介入香港出入境權後面的法理依據是《基本法》第154條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當中的那個「可」字:香港政府「可以」實施管制,唯此權利不只香港政府獨有,中央政府同樣可以出手。其實這樣理解對正常人來說已經相當戾橫折曲,畢竟中國政府慣常的做法是授權下級之後上級便不再直接介入。然而就算我們接受中央政府在香港的出入境權當中有恒常角色,也不見得香港政府可以按中央要求直接不承認BNO。

按香港的《入境條例》, 有效旅行證件是指按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有效的證件,判斷的基礎是發出證件的地方,香港本身沒有法理依據以政治理由作出「不承認」的判斷。過去中央政府不喜歡某些人入境香港,實際操作上還是要由香港入境處判斷該人為「不受歡迎人物」才行。但現在針對的對象卻又不是個人而是護照,同一個人拿另一個護照就可以出入境,明顯不是基於同一法理基礎。

97前一般香港人對高度自治的理解,普遍是只有涉及中央政府的事情才不能香港自己決定,例如國防和外交。特區成立20多年來,這條線卻越劃越遠。通識科被指「煽動港獨」,涉及中港關係,於是中央又可以出手。但這個介入還不是那麼直接的,最後還是要香港的教育局按香港法律的授權下來辦。現在香港政府可以一下子取消過百萬本護照的合法地位,卻可同時漠視人大常委於1996年的決定和《入境條例》的清晰規定,現在到底是誰連「遮醜布」也不要了?

民無信不立。如果人大決定都可以漠視,剩下來還有甚麼是可信的?沒有公信的人,又有誰願意和他打交道和做生意?在此前提下,若有數以十萬計的香港人決定離開,又有誰能忍心責怪他們呢?

梁啟智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