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去年3月8日在將軍澳舉行活動,悼念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四個月,其後大批防暴警驅趕市民, 有文員奔跑期間掉下雷射筆,遭警員拘捕。文員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一身街坊裝,從居所落樓幾分鐘後已被捕,他從未使用雷射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當時有近200人集結與警方對峙,而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和警員,挑動在場氣氛構成風險,判囚三個月三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張嘉俊(29歲)有深切悔意,任職創興銀行的上司亦讚賞被告熱心助人,有責任感。被告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手持雷射筆落街,一身街坊裝束,沒有任何防禦裝備。被告被警員追截時掉下雷射筆,自言雷射筆是作自衞,當時見別人走他才走。
徐官判刑指,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刑期可判監三年,以被告的年紀,法庭只能判監禁式刑罰。她指警方驅散當時集結的200人時,被告順着人群逃跑,被截停時反抗,需由另一警員協助制服。從其手握雷射筆可推斷,被告有機會曾使用它;當時警員與集結人士對峙,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挑動在場氣氛,令場面升溫,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
徐官稱,求情信中看到被告孝順父母,並為此自責後悔,希望早日服刑後重回正軌,回饋身邊愛護他的父母朋友。徐官又指,案件中幸好無人受傷,加上被告認罪,因此以監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被告在步入羈留室前,旁聽席上的公眾一致揮手叫「撐住」。
案件編號:KTCC17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