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招供 篤灰 符合保釋門檻」

「被捕招供 篤灰 符合保釋門檻」

【本報訊】律政司力陳國安法不接納以保釋條件緩和犯事風險,法官司徒敬直言「聽起來近乎是不准保釋條款」。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列舉可能批准保釋的例子,包括被告從拘捕到起訴期間保持行為良好,國安法界定的可從輕處理情況,即犯案中途自動放棄、自動投案如實招供、揭發他人犯案或提供破案線索等,便可能令法庭信納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安。

官質疑「永不批准保釋」

法官司徒敬昨請周天行舉例,假如不可施加預防性保釋條件,如何滿足國安法第42條規定,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周天行回答,例如有人因高呼港獨而被控煽動罪,由拘捕至落案起訴期間保持行為良好,便可能有充足理由。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若完全不能考慮保釋條件,無法理解怎樣才能保釋。他引用英國案例,有被告涉干犯恐怖活動,承諾戴電子定位裝置留在家中,只可會見指定人士,移除家中電話線,安裝特別電話線只與保安公司聯絡,每天致電五次,英國法院認為這種度身訂做的條件沒理由不足夠。

周天行回應時重申,控方只有在被告違反保釋條件之後才能察覺,無力保障國家安全。法官司徒敬質疑「解決方法就是永遠不批准保釋」,周天行再舉例回應,指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一些可從輕處理的犯罪情況,法官可考慮給予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