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禁難防再犯案 」終院質疑 黎智英還柙候判

「軟禁難防再犯案 」終院質疑 
黎智英還柙候判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早前獲高等法院准以近乎「軟禁」的條件批准保釋。律政司昨上訴至終審法院,指高院法官不夠重視保障國家安全,強調即使是嚴苛的保釋條件,亦不足以消除黎智英再犯風險,指公眾不能承受哪怕一次的危害國安行為,代價太大;惟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連番質疑律政司說法,認為若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等同不准保釋。終院最終押後宣判,已失去逾50天自由的黎須繼續還柙等候裁決。

現年73歲的黎智英,去年12月3及12日分別被控詐騙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提堂後皆不准保釋。高院法官李運騰同月23日批准黎以千萬元保釋外出,條件包括不准離開大宅、不可與外國官員會面、不得接受傳媒訪問和撰文、不可用社交媒體發言等。李官認為這些保釋條件,足以令他有充份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規定。

若終院裁定法官李運騰犯錯,便要撤銷批准保釋的決定;黎智英可向高院或其他適當法院重新申請保釋。若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黎可獲釋,保釋繼續有效。

律政司同月31日提出上訴,獲終院受理,黎再度被羈押。上訴聆訊昨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負責,沒有海外法官參與。

原本代表黎的資深大狀鄧樂勤因休假回鄉,改為擅長公共法和民事案的資深大狀黃繼明,及主攻刑事案的資深大狀黃佩琪出戰;律政司繼續由主理國安法案件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終院押後宣判保釋上訴案的裁決,黎智英乘囚車離開法庭。

控方主張先只考慮國安元素

聆訊重點在於如何正確地詮釋及應用國安法第42條,其中條文寫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周天行強調,法庭詮釋國安法時,必須考慮國安法的主要目的、及特區政府屬下機關包括法庭的憲制責任,是有效保障國安,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國安法的人。國安法被告的保釋門檻,不可與一般刑事案被告相提並論,必須相對嚴謹。

周主張,國安法保釋必須考慮兩個層面,首先只考慮國安元素,法庭評估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時,不能透過保釋條件來消滅風險;其次才根據一般刑事案處理保釋。惟說法隨即惹來法官追問。

張舉能問,是否即忽視刑事訴訟條例中的保釋程序,周表示「不一樣」,但必須先考慮國安元素。李義問:「那法官可以看甚麼?是否可考慮任何他認為相關的材料?」周同意。李義問,既然同意要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不明白為何要排除保釋條件,難道不是非常相關?」周回應不是排除在外,只是非首要考慮,因42條寫明「不准保釋,除非……」,法官須先須考慮應否還押被告,第二階段才考慮保釋條件。

司徒敬插口問:「為甚麼?若考慮條件,可等同預防措施」,質疑「若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這等同不准保釋」。周不同意,解釋「不是『不准保釋』,而是『不准保釋,除非……』」。

官:為何不可考慮保釋條件

張舉能提出,如法庭可控制被告的居住地點、與甚麼人見面,甚至控制其使用的數碼裝置,為何不可考慮保釋條件?周回應,沒有任何保釋條件可消除再犯的風險;如果法官覺得要施加保釋條件,便代表法官也覺得有風險,即無法滿足第42條的保釋門檻。

霍兆剛亦有同一關注,他指法官衡量「充足理由」時要放眼未來,同時考慮顯示被告會繼續或不會繼續危害國安的資料,問為何不能考慮能夠防止被告再犯的保釋條件?周重申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保釋條件無法緩和風險;國安罪行難以偵察,公眾不能承受哪怕一次的危害國安行為,代價太大。

對於答辯方認為,控方有責任先證明被告再犯的可能性,才可藉此反對保釋,周則指條文沒規定舉證責任誰屬,亦不可以保釋條件作限制,因根本無法確保一個被告人未來會做或不會做某些行為。

案件編號:FACC1/21

周天行